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301號
KSDM,113,聲,1301,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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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佑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佑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佑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 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 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 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 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顏佑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 皆在如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其中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9所示 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希望從輕量刑等語 ,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 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 之適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本件為5 年8月以上,12年6月以下),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 序之內部性界限,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傷害罪( 附表編號1)、毒品危害防條例罪(附表編號2-8)、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附表編號9),犯罪時間、各罪之犯罪 情節、且均自白犯行,暨受刑人受矯正及社會復歸之必要性 、各罪之罪責重複程度、受刑人就本案定執行刑所填寫受刑 人意見調查表表示之意見、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 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等整體評價,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㈡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抗字第1452號裁定、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2-9所示不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即 不得再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傷害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368號 112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368號 112年8月1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42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11年11月26日至112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6號 112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6號 112年8月30 ⒈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14號。 ⒉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確定。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11年11月26日至112年2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11年11月26日至112年2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1年11月6日至112年2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1年11月6日至112年2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1年11月6日至112年2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1年11月6日至112年2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9號 113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9號 113年5月8日 高雄地檢113年執字第4278號 (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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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