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383號
KSDM,113,簡,2383,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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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淑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淑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補充為「...1 瓶等物(共價值新臺幣4,127元),得手...」,另補充被告 賴淑玲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賴淑玲固不否認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拿取 附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品等情,惟辯稱:我拿的都是試 用品,我不知道不能拿云云。然查,被告於警詢中已自承伊 當時將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品放入隨身的背包帶走等語 明確(偵卷第4頁),可見被告未曾將上開物品放置於商場 之購物籃中,亦未向店員詢問可否攜離,反係自貨架取下後 ,即逕自將之藏放於其隨身背包內而離開,被告此舉已甚可 疑。再者,販售開架式彩妝商品之店家將部分新品開封提供 試用之目的,無非係為使不特定之潛在顧客能察看產品之外 觀、造型、色號而便利其選購,且試用品之包裝與內容均與 市售新品相同,而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查被告為53年次成 年人,且警詢中自陳高中畢業,堪認其具相當社會生活經驗 ,對此日常交易往來常情當有所知悉,故其對試用品僅提供 顧客在店內試用,而不得擅自帶離商店一節,實難諉為不知 ,是被告逕自取走上開物品,主觀上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竊盜犯意甚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 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 ;復審酌被告飾詞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所竊之物 均已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 (見偵卷第21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有竊 盜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財物,核屬其犯罪所得, 惟既業已發還予告訴代理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915號

  被   告 賴淑玲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淑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4月29日17時5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家福股份 有限公司鼎山分公司(下稱家樂福鼎山店)內,徒手竊取家 樂福公司鼎山店所有之專科全效防曬乳1瓶、專科全效防曬 水凝乳1瓶、專科水潤保濕水凝露1瓶、專科水透亮白日霜1 瓶、專科水透亮白發光霜1瓶、超微米瞬效保濕精華1瓶、專 科全效亮顏隔離乳1瓶、保濕妝前乳1瓶、腮紅10蜜桃裸香檳 1個、黑眼圈擦擦筆1個、媚比琳裸霧光水粉底C20粉膚亮白1 瓶等物,得手後藏放在其後背包內。嗣賴淑玲未經結帳逕行 離去時,為該店安全課警衛長黃昱豪發覺並報警處理,經警



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並扣得上揭商品(均已發還 )。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鼎山分公司負責人林惠珠委由黃昱豪 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賴淑玲之供述。
(二)告訴代理人黃昱豪之指訴。
(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含光碟)。
(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家樂福鼎山店每日損失記錄表 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羅水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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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鼎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