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雄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2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雄威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刪除第1行「附表」 ,及第1行補充為「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接續犯意」 、第17行「於附表亦有匯兌紀錄」更正為「於111年5月7日1 7時22分許,亦有自湯鴻益上開帳戶匯入款項新臺幣(下同 )35,015元(含手續費15元)之匯兌紀錄」;證據部分「玉 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補充更正為「玉山銀行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個人資料」、補充「玉山銀行集中管 理部113年8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90307號函暨函附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並刪除附表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林雄威(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 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於000年0月間,先後 多次在「LEO娛樂城」賭博網站簽賭下注之賭博行為,係基 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 犯,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 ,竟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助長投機僥倖之不良風氣,鼓 勵他人藉由射悻性活動謀取利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期間; 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 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賭博
前科之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基於犯罪所得沒收並非刑罰,主要 目的在於剝奪犯罪所得以預防犯罪,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 ,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是犯罪所得不問成本,均應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之規定之立法理由參照);換言之,於計 算行為人之犯罪所得時,依法不得扣除成本。查被告於偵訊 中自陳匯入其持用(戶名為王泳淇)之玉山銀行000-000000 0000000金融帳戶(下稱玉山帳戶)款項是玩線上博奕的結 算的金額等語(見偵卷第44頁),且觀諸該玉山銀行帳戶於 111年5月7日匯入款項3萬5,000元,此有該玉山帳戶交易明 細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5頁),此款項自屬被告之犯罪所 得,雖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於賭博網站一定是輸,但不知道 輸了多少云云,惟犯罪所得性質上為不法利得,並無扣除成 本之概念,已如上述,則賭博網站出金予被告之3萬5,000元 雖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2772號
被 告 林雄威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雄威基於在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如附表所示之 民國000年0月間,以手機等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上可供公眾 進入之「LEO娛樂城」(網址:https://www.ne88.net/)職 業運動比賽簽賭網站,輸入會員帳號及密碼後,就網站開放 之職業運動賽事及賭博方式下注,「LEO娛樂城」經營模式 為民間俗稱之"現金板",意即賭客必須先註冊會員帳號、密 碼及設定所屬金融帳戶,再匯入賭金至該網站指定之銀行帳 戶儲值以換取簽注點數【匯款金額與簽注點數為1比1,意即 匯款新臺幣(下同)1元即兌換1點)】於賽事結束後清算, 賭客可隨時於該網站操作提領賭金下注金額為單注新臺幣( 下同)1000元,若賽事結果與林雄威下注情形相符,應依上 開「LEO娛樂城」網站所開之賠率支付彩金予林雄威;反之 則下注之賭金歸「LEO娛樂城」網站所有。嗣經循線追查「L EO娛樂城」專供會員匯兌賭金之湯鴻益(另案移送臺中地方 檢察署)所屬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金融帳戶,經比對 交易紀錄,查知林雄威持用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融帳戶,於附表亦有匯兌紀錄,循線查資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雄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另案被告湯鴻益之供述相符,復有玉山銀行000-0000 00000000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 網站翻拍照片附卷可參,堪認被告林雄威之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 賭博財物罪嫌。並就被告犯罪所得3萬5015元予以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盧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