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丞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永丞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 害教育召集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應遵期接受教育召 集,屆期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 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後備軍人之教育、訓練,損 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 詳如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勢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53號
被 告 林永丞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永丞明知其係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編號博愛甲字第943008號 (01)-0085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依教育召集令原應於民國1 12年8月9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號即忠義國小向高雄市後 備一旅第四營報到,該召集令業於112年7月6日郵寄至林永 丞位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戶籍地,由林永丞之堂 姊林宜靜簽收並轉告林永丞。詎林永丞獲悉應受教育召集後 ,因在外地工作,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未向上開召集部隊報到。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永丞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林宜靜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妨害 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高雄市後備第一旅112年8月18日後忠 高雄字第1120002623號函暨隨函檢附之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 名冊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 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請審酌被告曾 於000年0月間曾參與為期5天的教育召集,有高雄市後備指 揮部教點召歷史資料在卷可憑,量處適當之刑,以勵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王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