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金泉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張峻偉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5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金泉、張峻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