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立基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立基因涉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