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13年度,31號
KSDM,113,審易緝,31,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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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富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曹富傑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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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