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712號
KSDM,113,審交易,712,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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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何妙
被 告 許展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
第71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展誠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涉犯刑法第 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罪嫌。本件屬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聲請參與訴訟之案件,聲請 人為本案被害人何陳錦緞之女兒,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 8第2項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爰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 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 1款、同條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12號 案件審理中,有該案卷宗可查。而本案被害人何陳錦緞意識 為喪失狀態,此有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普通診斷證明 書在卷可參,有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參與訴訟,聲請人 何妙雅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此有聲請人之身分證件影本在 卷可稽,自符合參與本案訴訟之法定要件。經本院徵詢檢察 官、被告之意見後,檢察官、被告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文、被告陳報狀在卷可憑,本院斟酌 本案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認 為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 ,洵屬適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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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