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91號
KSDM,113,單聲沒,91,202408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玟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1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漢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優芮珂絲商標之益生菌壹罐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玟諭違反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 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物(優芮珂絲商標之益生菌1罐)因屬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325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 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之優芮珂絲商標之益 生菌1罐,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漢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優芮珂絲商標之物品,有漢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 商標侵權鑑定報告1份及111年度檢管字第2754號扣押物品清 單(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950號卷第63至6 5頁、高雄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7940號卷第33頁)在卷可稽 ,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 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1/1頁


參考資料
漢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