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77號
KSDM,113,單聲沒,77,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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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然


王清福


廖龍三


黃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參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然王清福廖龍三黃德治(下 稱被告黃文然等4人)涉嫌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撲克牌為賭博所用之物,賭資新臺幣( 下同)310元則係當場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66條第4項(聲請書誤載為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 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刑法第266條 第4項義務沒收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 ,而所述賭博器具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 用。
三、經查:被告黃文然等4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55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撲克



牌1副及賭桌上賭資共310元(被告黃文然部分為20元、被告 王清福部分為70元、被告黃德治部分為220元),分別係當 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渠等於警詢時供承在卷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及112年度檢管字第1731號扣 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1至12頁、第15至16頁 、第19至20頁、第23至24頁、第25至31頁、第49至53頁;偵 卷第2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予以沒 收。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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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