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33號
KSDM,113,單禁沒,233,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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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尉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玖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尉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 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6、7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26 、6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 憑。而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099公克,有卷附113年度 安保字第517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2 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1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 3年度毒偵字第636號卷第105、10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 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 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 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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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