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政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羅仁志律師
被 告 林永盛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6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政宏、林永盛因涉犯恐嚇取財等罪嫌,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就此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