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136號
KSDM,113,交簡附民,136,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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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葉思賢

葉朧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劉榮靈
被 告 陳宗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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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