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93號
TCDV,106,補,1493,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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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陳雅儒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12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上原告因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被告之姓名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臺中市○○
  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戶
  籍謄本補正被告之姓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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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