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997號
KSDM,111,附民,997,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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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97號
原 告 楊子萱 (年籍詳卷)
被 告 徐智威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其餘被
告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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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