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顏瑩筠
被 告 楊小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小萍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 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原告顏瑩筠復未聲請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至同案被告蘇義傑、邱家輝、莊仲宇、李盈儒部分由 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