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12號
抗 告 人 陳儷方
輔 助 人 徐聰俊
相 對 人 葉宥杰
張雅淇
賴雅莛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21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
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
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
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
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