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13年度,27號
KSHV,113,再易,27,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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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27號
再審聲請人 楊建彰(原名:楊昭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
還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113年度再易
字第2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
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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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