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3年度,193號
KSHV,113,上,19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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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于孟君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視同上訴于瑤華

被 上訴 人 于化文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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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