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鄭鳳珍
訴訟代理人 張容瑄律師
朱世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世望間請求給付投資獲利款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7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自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67萬8,000元,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