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佩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281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通緝在案,致本件審判
庭期通知之寄存送達發生瑕疵,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
1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