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767號
KSHM,112,上訴,767,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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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水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
字第175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文水於民國111年2月12日前某日起至12日止,在高雄市○○ 區○○街00號「寶貝熊娛樂世界」玩編號501之SLOT機台輸錢 ,嗣林詮佳於同年月13日至「寶貝熊娛樂世界」玩同一機台 卻贏錢,陳文水認為其玩該機台數日累積一定勝率,讓林詮 佳因此贏錢,心有不甘,明知對林銓佳無任何債權,林銓佳 亦無任何金錢給付義務,陳文水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同月16日19時許,在「寶貝熊娛樂 世界」店前向林詮佳恫嚇稱:要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0 元,否則會叫人把林詮佳押走等語,見林詮佳不從,陳文水 又基於傷害之犯意,取出棍子1支毆打林詮佳,致林詮佳受 有頭部、腹部、下胸部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業據林詮佳於 一審言詞辯論前撤回告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使林詮佳 心生畏懼,但因林詮佳身上僅有現金3,000元,乃先交付3,0 00元予陳文水,再依陳文水要求簽立面額20,000元之本票1 紙交予陳文水,欲於隔日再拿1萬7,000元換回本票,陳水文 取得3,000元及本票1紙後,始讓林銓佳離開現場,林詮佳旋 於當日即至警局報案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銓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一造辯論
  上訴人即被告陳文水(下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113年6 月11日審理庭當庭諭知改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審理 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 、154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



造辯論判決。
二、上訴審理範圍
  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林 銓佳於原審審理中撤回告訴,由原審不另為不受理判決在案 ,此部分因檢察官、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自不在本院審理範 圍。
三、證據能力
  本判決後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供述證據, 檢察官同意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第一次 審理時亦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5、130頁),經 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核無違法取證或顯不 可信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故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至於非供述 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 定反面解釋,同樣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坦承於111年2月16日,在「寶貝熊娛樂世界」收受告訴人林詮佳交付之現金3,000元及面額20,000元本票1紙,並有要求告訴人於隔日拿17,000元換回本票等情,然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是因為跟告訴人有20,000元債務,當天是在「寶貝熊娛樂世界」跟告訴人催討債務,他才歸還3,000元及簽立本票;我們之前雖鬧得很不愉快,也討過很多次債,但我這次沒有恐嚇告訴人,告訴人也說我是在開玩笑等語(見本院卷第64、65頁)。然查:1、被告於111年2月16日,在「寶貝熊娛樂世界」收受告訴人交付之3,000元及其所簽立面額20,000元本票1紙,並有要求告訴人於隔日拿17,000元換回本票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6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146、147頁),並有當日「寶貝熊娛樂世界」之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在卷為佐(見警卷第9頁),前揭事實可先予認定。2、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跟被告以前完全不認識,是在「寶貝熊娛樂世界」打電動認識,只是因為我贏錢,他心理不爽,他就說被我贏走,他輸好幾萬,問我贏多少,我說贏30,000、40,000元,他就要我拿20,000元給他,我說為什麼,因為我沒有打,也是別人打,他應該找店家,他就不高興,把我拖出到沒有錄影的地方,我不要,他先揍我一拳,又拿警用的伸縮棍(鐵製)打我,打了之後,又要我簽本票,我反問為何要簽,他說我如果不簽,今天不讓我走。我就答應簽本票,當時我被打到頭,頭都腫起來,胸口也有受傷。又當時是在店外,他恐嚇我,但我身上只剩下3,000元,他就說先拿3,000元,但我不願意,他就說不願意看我要如何走出去,叫人開車押我到山上,我會害怕,才答應給他3,000元,也簽立本票,被告要求隔天拿17,000元贖回本票,但我當天就去驗傷報警;之後被告有請人來談和解,說要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我才答應和解;本票我已經撕掉,票面金額以之前證述之2萬元為準等語(見本院卷第144至147頁),已證述與被告是在「寶貝熊娛樂世界」打電動認識,此次因被告認為告訴人打機台贏錢,是被告「養的機台」,認為告訴人必須拿出贏的錢給被告作為賠償,並非與被告間有何債務糾紛。3、再佐以告訴人提出案發當下之錄音檔,顯示被告對告訴人說「我在這邊『囤』一個禮拜」、「啊不然你幹嘛啦,你有講給我『囤』,我沒跟別人說,我『囤』一個禮拜,剛好一天沒來而已」、「你現在說怎麼處理啦」、「要怎麼處理啦!...要怎麼處理?要怎麼處理?吐2萬出來。不然我不會放過你。我現在叫『應啊押走』。要怎麼處理?要怎麼處理啦」、「擋我的台子,當作我是瘋子是不是啦。我在『囤』一個禮拜」、「一個禮拜沒人敢打,就只有你而已」、「我就知道,你在那邊『江』,你有夠厲害。要怎麼處理啦?要怎麼處理,一句話我讓你講?要吐多少出來?要吐多少出來啦?我只剩5萬,早、晚都沒日沒夜在『囤』,就一天沒來而已,沒人敢下去打」、「我就叫人寄一晚。我那天沒來沒寄到而已,齁,就馬上『江』了。當作我瘋子是不是」、「2萬。你如果說在我在打這段期間,還有人在打,那我沒話可說」、「你被你『江』去的算誰的啊?我不要聽你說鬼話啦」、「我沒有那個時間,要就是今天,沒有我等等叫人給他...」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證據出處見本判決附表所示),可見被告確實是因為把玩機台,認為告訴人故意打他的台子,才會贏錢,就要告訴人「吐出2萬元」,自始至終均未見被告對告訴人提到有關之前欠錢應還錢之討債對話,足以佐證告訴人所為證述應為屬實,其與被告間並無先前積欠債務情事,本次被告確實只因為告訴人打贏機台而認為告訴人必須賠償其損失,又此部分之要求,亦毫無依據,告訴人並無任何賠償義務。4、另由附表所示勘驗錄音及監視器畫面可知,被告對告訴人質問時,口氣相當不滿,激動咆哮,確有出言「吐2萬出來。不然我不會放過你,我現在叫應啊(按:小的。應指小弟之他人)押走」,亦有拿出棍子打告訴人,導致告訴人受有頭部、腹部、下胸部挫傷之傷害。又被告要求告訴人當下先拿出身上現金,告訴人表示只剩3,000、4,000元,希望明天再給,被告不同意,要求告訴人當場簽立面額20,000元之本票,並且拿走告訴人身上之3,000元,告訴人只剩下200元,被告亦要求告訴人隔日帶17,000元來贖回本票,始讓告訴人離開,亦有附表所示勘驗內容、告訴人當日至杏和醫院就醫之診斷證明書附卷供參(見附表出處、警卷第8頁),且告訴人於當日21時15分即至警局報案製作筆錄,指述遭被告恐嚇、傷害,亦有該次筆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至7頁),而被告出言要求告訴人「賠償2萬元」,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打機台本來就是各自計算獲利,被告僅以告訴人贏錢,認為是自己累積之故,即要求告訴人賠償,出言恫嚇今日不給付就會被押走,又持棍子毆打告訴人,衡諸常情,告訴人無任何給付義務,此情確實會讓人感到恐懼。告訴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亦均證稱:當時因為畏懼害怕,才會給被告現金3,000元及答應簽立本票等語(見警卷第6頁、本院卷第146頁)。是被告明知與告訴人並無債務關係,縱使告訴人把玩機台贏錢,亦無賠償給被告之理由,知道告訴人贏30,000、40,000元,心有未甘,竟以前述言語要求告訴人賠償20,000元,又持棍子傷害告訴人,導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告訴人因而畏懼,交出身上之現金3,000元及依被告要求簽立20,000元本票1紙交予被告,並答應隔日再給付17,000元將本票取回等情,應可認定。5、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所稱之「恐嚇」,係指以惡 害之事,告知他人,使其生畏懼或恐怖心,且惡害種類並無 限制,例如生命、身體、財產等事項均屬之;再惡害告知之 方法,凡以言語、文字、舉動,甚而利用自己之地位、社會 勢力或與其他事實相配合而足以使人萌生畏怖或恐怖之念者 亦屬之。本件被告與告訴人無債權債務關係,告訴人把玩機 台贏錢亦非使得被告取得任何得對告訴人請求賠償給付之正 當理由,被告竟當場對告訴人表示不交出20,000元,將找人 押走告訴人,顯係以不依指示交出款項,生命將受到危害之 惡害告知,告訴人尚且有向被告表示不願意給、身上沒有這 麼多錢等語,即被告恐嚇之程度尚未達壓制告訴人自由決定 意志,告訴人並非全然不能抗拒,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 被告前述行為自該當恐嚇行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當 時是要向告訴人索討之前欠債;告訴人也知道那些話是開玩 笑云云,於警詢時亦辯解:當時說「要押他去處理」是氣話 ,不是真的要這樣做云云,均顯與勘驗之對話內容不符,亦 與告訴人證述情節不同,況被告於原審已有認罪(見原審訴 卷第144、145頁),是其上開辯解,應為卸責之詞,難以採



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恐嚇取財犯行已可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以 單一恐嚇行為,接續取得告訴人交付之現金3,000元及面額2 0,000元之本票1紙,係於密接時間內為之,各該行為間之獨 立性薄弱,應係接續施行,僅論以一恐嚇取財罪(原判決未 說明此部分,予以補充)。
三、本件無加重減輕事由之適用
㈠、被告不依累犯規定加重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 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上訴後,由同院以108年度簡 上字第1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8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檢察 官於原審審理時,表示對於載明上開前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並無意見,被告亦稱對於將該前案紀錄表供作 判斷累犯與否及量刑之參考沒有意見(見原審訴卷第154至1 55頁),應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主張或具體指 出證明方法。是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 ,固為累犯。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考量被告前案所犯係幫助詐欺取財罪,與本案恐嚇取財犯行 之動機、犯罪型態、情節、手段及不法內涵有別,難認其對 於本案犯行具有累犯之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 況被告於原審已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 ,亦有和解書附卷可佐(見原審訴卷第157頁),兼以刑法 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為法定刑有期徒刑6月以上之罪 ,若本案加重最低本刑,難認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是本案 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本件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得酌量 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 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 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 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 用。查被告僅因自己認為告訴人把玩機台贏錢,不思以己力 賺取所需,以前述方式恐嚇告訴人交付金錢、本票,實難認 有何情堪憫恕之情,況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法



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即無情輕法重情 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被告於上訴 主張: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等語 (見本院卷第8頁),經核與刑法第59條之要件未符,況被 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又改口辯稱應判處無罪而否認犯行, 是同難認有刑法第59條酌減之適用。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 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因自認告訴人玩遊戲機台佔其 便宜,即以前述方式恫嚇告訴人,並藉以獲取現金及本票, 除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外,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 足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本院審理時改口否 認犯行,因檢察官並未上訴,本院認不因此為不利被告之考 量),並與告訴人和解且實際賠償告訴人醫藥費用,告訴人 因而表示願意接受被告道歉,另請求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 此據告訴人供陳在卷(見原審訴卷第153至154頁),亦有和 解書在卷可憑,是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再兼衡被告之犯罪動 機、手段、犯罪情節,暨其於審理中自承之智識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於本判決內 公開揭露,詳見原審訴卷第154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所為認定與卷內事證相符,未逾 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偏 頗或有所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並說 明告訴人已經獲賠3,000元,本票也據告訴人撕毀,即被告 並無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另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棍棒1支 ,並未扣案,是否被告所有也無從確定,同不予沒收,亦屬 合適。
㈡、是原審之量刑並無違誤,且屬適當,應予維持。被告以前詞 提起上訴,改口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案及監視器勘驗內容一覽表編號 勘驗標的 勘驗內容 出處 1 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檔 檔名:標準錄音 1.MP3 代號A:被告陳文水 代號B:告訴人林詮佳 代號C:第三人 *:表示無法辨識 【00分00秒至05分18秒】 A:不知道在走很多在「囤」的嗎? B:我跟你說,又沒人寄台啊。 A:沒人寄台喔? B:不然我那天打的時候,剩(輸?)兩三萬的時候…。 A:剩(輸?)兩三萬? B:我說那個…。 A:哪有…機掰,你現在在說什麼? B:我說我有輸的時候我有說什麼?我也沒有。 A:你打6千,你現在在說什麼? B:我打6千,對啊。 A:我(講「林北」,以下均用「我」代之)「囤」一個禮拜,你現在在說什麼? B:你為什麼打我? A:我不能打你是不是? B:我又沒怎樣? A:不然你要怎樣? B:我沒有要怎樣。 A:你看那邊。 B:不用,我要在這裡。 A:我從你頭上打下去就知道了喔? B:我沒有怎樣啊。 A:你看那邊。 B:我不用,我要在這裡。 A:你要不要過去啊? B:不要啦。 A:你在那邊停,我***。 B:我沒有怎樣喔。 A:我在這邊「囤」一個禮拜。 B:你沒人寄台,我…。 A:我***一個禮拜,你有「囤」到嗎?有嗎? B:沒有啊。 A:啊不然你幹嘛啦。 B:啊又沒人說不能打啊。 A:啊不然你幹嘛啦。 B:啊又沒人說不能打啊。 A:啊不然你幹嘛啦,你有講給我「囤」,我沒跟別人說,我「囤」一個禮拜,剛好一天沒來而已。 B:我問你啦,我沒打也是別人打,是不是? A:你「江」什麼啦? B:我沒打也是別人打啊。 A:你現在說怎麼處理啦? B:不要***啦。 A:你現在…。 B:我沒怎樣啊。你為什麼要那個勒? A:要怎麼處理啦!...要怎麼處理?要怎麼處理?吐2萬出來。不然我不會放過你。我現在叫應啊押走。要怎麼處理?要怎麼處理啦! C:門口啦,不要這樣啦。「大摳ㄟ」。 A:要怎麼處理?我「囤」找一個禮拜,你給我「江」去,你要怎麼處理? C:好啦…。 B:我沒打也是別人打啊。 A:我有說不要打嗎? B:我說我又沒打,別人看到也是會打啊。 C:這門口你不要這樣啦。 A:我沒有說沒要打啊?****收起來。我現在用手。 C:都不要啦,這門口啊,監視器都在這裡,你是…不要這樣啦。 A:你看那邊。 C:好啦…。 (02分31秒有碰撞雜音。) A:我叫你過去沒聽到是不是啦? C:好啦…。 A:你不認識我「大摳ㄟ」是什麼人是不是啦? C:好啦…你打到我了啦。 B:我的眼鏡…。 A:擋我的台子,當作我是瘋子是不是啦。我在「囤」一個禮拜。 C:拜託啦。拜託啦。 A:我在這裡「囤」一個禮拜。 C:好啦…。 A:**一個禮拜沒人敢打,就只有你而已 C:你「大摳ㄟ」別這樣。 A:當作我瘋子是不是啦。 C:好啦,「大摳ㄟ」。 B:一個禮拜沒人敢動,只有你…。 C:好好好,拜託,拜託啦,這門口拜託別這樣等一下報警好不好,等一下報警。 A:***台子,我給你***台子,***,給我**。 C:「大摳ㄟ」啊…。 A:***,***沒關係,我看你多厲害,啊不就很會「江」,有沒有很會「江」啦?好來,我現在好好跟他說。 C:你、你…手。 A:來,我現在好好跟你說,來。 B:我在這裡啊。 A:你不過去,你我***更***喔。 B:我眼鏡***,我看不到。**我也會跟他講啊,好不好。 A:你在那邊說。我說****。我在這邊、我在這邊很漏氣。在那邊我不會跟你怎樣。我說不會就不會。 C:手、手、手。 B:放開好不好?在這裡可不可以? 本院卷第103至106頁 2 【05分18秒至10分00秒】  A:好,這邊就好。要怎麼處理?要怎麼處理?要吐多少出來?要吐多少出來?都打到..嘿、齁,請咖啡。我「囤」一個禮拜沒人敢***,就你而已,我就知道,你在那邊「江」,你有夠厲害。要怎麼處理啦?要怎麼處理,一句話我讓你講?要吐多少出來?要吐多少出來啦?我只剩5萬,早、晚都沒日沒夜在「囤」,就一天沒來而已,沒人敢下去打。齁,你有夠厲害,看我「條仔」***在那邊,「裝流星」的時候,你怎麼不去「囤」?你怎麼不去「囤」啦?如果換成是你,我這樣你會不會想不開?看你「囤」到,我…。 B:我跟你說,我說一下良心話,我也有過一台台子剩2、3萬,人去…我也…。 A:那你是的事情,那你的事情,之前是我在「囤」,之前**打完你怎麼不去「囤」?你說給我聽。人家「裝流星」後,你怎麼不去「囤」?啊我在囤齁,你啊喔去**。當作我都沒看到?我禮拜六就在那邊注意了啦。當作我拿你沒辦法是不是? B:有時候我剩2、3萬被挖走,我也沒說啥啊。 A:那你的事情,你在這邊「江」,你輸。你上次被「押」一下就笨。我這次怎麼可能放過你? B:****我們的台子。 C:說一下就好了啦。 A:齁,我這邊投一下,那邊投一下這樣。***在那邊「江」,我一直投。 B:***有規定。規定…。 A:我就叫人寄一晚。我那天沒來沒寄到而已,齁,就馬上「江」了。當作我瘋子是不是?我還要投給你打,我自己不打是不是?要怎麼處理啦?要怎麼處理啦?我再給你機會啊。不說是不是? B:你說多少啊? A:要怎麼處理? B:你說叫我拿多少出來? A:2萬。你如果說在我在打這段期間,還有人在打,那我沒話可說。我「條仔」*才這樣,你給我第一個這樣「挖」,你第一個!看我「條仔」這樣就要「江」了喔? B:我說一下我的心裡話啦。 A:你心裡話就是要「江」啊 B:你要是有寄台或「下角仔」,我絕對不會給人家動。 A:你心裡話就是要「江」啦,在這邊誰不認識你啦,看人輸就這裡投一下、那裡投一下,這裡哪個人不認識你啦,不想跟你說太難聽而已,***齁,籃子放在那,又要「殺」下去了,就要投了。我沒跟你講你還是投了。 B:有啊,你有跟我說,你跟我說你要打…。 A:啊你有放籃子嗎? B:裡面就是沒「角仔」啊。 A:我人坐在旁邊,你有沒有看到籃子啦? B:你坐在兩台。 A:啊也是算旁邊而已。要「挖」什麼? B:對啊。我說你原本有坐旁邊,但那裡面是沒有「角仔」,螢幕裡面也沒有「角仔」,啊你跟我說,我就會「喔好,不好意思」、我來說「喔好,不好意思」,我連投都沒有投。 A:你有說「不好意思」?你就自己走了,你有說「不好意思」?當作我瘋子。看到每一台都要「江」。要怎麼處理啊?還是不用了?***叫**來。不然你說。怎麼處理啊? B:你說2萬是嗎? A:現在能吐出來? B:我現在沒有,我剛下班而已。 A:啊不要多這麼說啦。 B:你跟我說2萬,現在也沒有,我剛下班而已。 A:你被你「江」去的算誰的啊?我不要聽你說鬼話啦。 A(對第三人說):啊你先進去啦,我們的事情我們說啦,好不好?你不要在那邊看熱鬧啦。 本院卷第106至108頁 3 【10分00秒至15分00秒】 A:堵2、3天,堵到了。 B:你明天可以嗎? A:不用,我沒有那個時間,要就是今天,沒有我等等叫人給他*。好,你報警沒關係。不然我***,給你報警。 B:給我一天,明天拿來沒辦法嗎? A:我不要聽鬼話,你那天錢***還會漏掉,***咖啡,挖別人的錢當大爺,我都瘋子,都**齁?「大摳ㄟ」瘋子啦。**一個禮拜啦。坐一個禮拜啦。沒人敢動就你下去動而已。「大摳ㄟ」瘋子啦齁?都專門投給你打的,是嗎?是不是啦?「大摳ㄟ」是不是瘋子?專門投給你挖的。你就當作「大摳ㄟ」瘋子,「大摳ㄟ」也把你當作瘋子。快點啦,**給你***。 B:跟你說我身上剩3、4千元,給我明天,不然這樣沒辦法。 A:你不要說這麼多。 B:我也是有誠意啊。我身上…我現在也才剛下班而已。 A:那邊坐啦。 B:沒關係我抽菸啦。我剩3、4千元。 A:抽菸就在那坐。 B:我剩3、4千元,我明天拿給你,這樣可以嗎?又不是沒誠意。是不是? A:啊明天如果跑了欸?我…。 B:我不可能會跑。我不可能會跑。 A:***欸,來。 B:我不要寫本票,我跟你說不會跑,我明天拿過來,我現在哪有那個心意。 A:不要,不然都不要,都不用說了,不要就不用說了。你本票,明天來本票還你。 B:啊你明天要一起拿還是怎樣?你明天要一起拿還是怎樣? A:先寫一寫。來,2萬。***啊。不給你一點教訓齁,我就像瘋子一樣。不知道怎麼寫嗎?來。我本票很多,給你參考一下,照這樣寫。這裡寫2 萬元。1 、2 的2 。2 不會寫嗎?好來,這裡。我這邊還有一張2 萬的,很多的啦,本票很多2,照這樣寫。你做什麼工作的啊?***有的沒的。 本院卷第108至109頁 4 【15分00秒至21分10秒】 B:11年齁? A:禮拜六在那邊看,我就知道你要出手了,我***我沒在怕你,沒人敢***,只有你而已。***,齁你有夠厲害,我坐在那邊看,你不知道嗎?你不知道我坐在櫃臺那邊看你嗎?我還***,按了我就要給他死了。 B:你自己要…。 A:我連續打一個禮拜,都沒有人敢下去打,只有你而已,你有夠厲害。我只有一天沒打,我…我每天來,每天「囤」一個禮拜,每天「囤」,足足一個禮拜,只有一天睡睡過頭沒來,你就挖走了。你有夠厲害。 B:你的筆。 A:你在打台子之前,都不會先問那是誰的。誰在那邊*的?你如果說這段期間,我說過有人「囤」過,那我沒話可說。從頭到尾都我在「囤」,今天如果換成是你,你什麼感想?人家在那邊***,你怎麼不去「囤」?你看我在***?我不就瘋子? B:我先回去洗澡了。 A:我不就瘋子,是不是啦,我問你,你什麼感想啊?換作是你什麼感想啊?你「囤」一個禮拜,***?你看別人***多少都交一交。 B:鑰匙先給他。鑰匙給他。我這邊剩3千多啊。 A:都交一交,交一交,看剩多少。 B:啊我那邊就寫那個啊。 A:一樣啦,你就明天來看看多少啦。 B:3千,啊我留200,啊明天那邊我都有「添」啊。 A:明天1萬7。***。 B:我找我的鑰匙。鑰匙。 A:要拿給誰? B:我明天我八點就會來。 A:你拿給他喔? B:好。我的鑰匙啦。我的鑰匙勒? A:你拿給他啊。 B:鑰匙不見了。…這裡這裡,有了。 A:到這邊為止。 B:不會啦,我不會再來打了。拿給你之後就不會再來打了。 (18:24後,告訴人騎機車離開) 本院卷第109至110頁 5 現場監視器畫面 檔名:A10_00000000000000.MP4 【00分32秒至00分42秒】 被告與告訴人從店門口走出來,走到路邊交談。 【00分42秒至00分44秒】 被告與告訴人在路邊交談,被告說話有大動作手勢、大聲斥責之動作,雙方看似有爭執。 【00分44秒至00分57秒】 被告以右手從身上的斜背包取出甩棍,雙方仍持續交談。 【00分57秒至01分59秒】 被告上前以左手拉住告訴人衣領(右手仍持甩棍),拉告訴人至畫面中央,告訴人偶有掙扎動作,被告有大聲斥責之動作。 【01分59秒至02分18秒】 被告左手拉告訴人衣領(右手仍持甩棍),將告訴人從路邊拉至畫面中央之騎樓柱子旁,告訴人偶有掙扎動作,雙方仍在交談,疑似有爭執。 【02分18秒至02分55秒】 第三人從店內走出,第三人於02分25秒至02分34秒有拉住被告右手、欲取走被告手中甩棍之行為,被告右手有閃躲之動作,被告於02分28秒將甩棍縮回,但縮回之甩棍仍拿在手中。第三人於02分42秒抓住被告的右手,被告於02分46秒將甩棍收進身上的斜背包內。期間第三人有試圖拉住被告之行為。 【02分55秒至03分13秒】 被告以右手甩向告訴人右臉,第三人有支開被告之動作。被告於03分00秒以右手手掌拍向告訴人頭頂(由上往下揮打),告訴人被打後有撫摸頭部之動作,隨後第三人將被告支開,擋在被告與告訴人之間。 【03分13秒至04分00秒】 第三人在告訴人與被告中間,3人互有拉扯動作,期間被告持續有對告訴人咆哮之行為,被告右手不時指向告訴人。 【04分00秒至04分36秒】 第三人走向路旁,被告左手鉤住告訴人之脖子。被告於04分10秒拉住告訴人衣領,被告有斥責之動作,並以右手指向畫面左側。被告與告訴人於04分28秒經第三人示意至畫面左邊之路邊交談(被畫面中間柱子擋住),第三人於04分29秒離開現場,於04分36秒進入店內。 【04分36秒至05分49秒】 被告與告訴人持續在原處交談,第三人於05分18秒走出店門口觀看被告與告訴人之情況,於05分27秒走回店內。 【05分49秒至15分23秒】 被告與告訴人仍持續在原處交談,第三人再次從店內走出,走到被告與告訴人旁邊觀看、抽菸,於06分45秒有人騎機車拿東西給第三人,於10分12秒有人與第三人抽菸、交談。期間被告與告訴人僅有交談動作,未看到有拉扯行為。 【15分23秒至18分21秒】 第三人離開現場,於15分39秒進入店內,被告於15分39秒走至畫面中紅色機車翻找物品,於15分55秒走回至告訴人身邊持續交談。 【18分21秒至18分52秒】 被告與告訴人騎乘機車,自畫面右側離開現場。 【18分52秒至22分17秒】 雙方已離開現場 本院卷第110至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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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