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秋、陳美菊、陳美雲、陳美雅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759,0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
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
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