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再字,111年度,2號
HLHV,111,再,2,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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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王立行(即黃梅芳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原告 王立德(即黃梅芳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原告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政雄律師
邱敏律師
再審原告 Paula Pochien Lin(林伯謙,即黃梅芳之承受訴
訟人)
Jayna Jiun-Chien Lin(林君謙,即黃梅芳之承受
訴訟人)
Kevin Ku-Chien Lin(林谷謙,即黃梅芳之承受訴
訟人)
再審被告 王立信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Paula Pochien Lin(林伯謙)、Jayna Jiun-Chien Lin(林君謙)、Kevin Ku-Chien Lin(林谷謙)為黃梅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本文規定,當事人死亡者, 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 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黃梅芳已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死亡,有尚存 ○○王立信(○○)、王立行(○○)、王立德(○○)為其繼承人 ,○○○Paula Pochien Lin(林伯謙,即○○王立言之○○)、Ja yna Jiun-Chien Lin(林君謙,即○○王立言之○○)、Kevin Ku-Chien Lin(林谷謙,即○○王立言之○○)為其代位繼承人 ,此有被繼承人黃梅芳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繼承人之 戶籍資料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Paula Pochien Lin(林伯謙)、Jayna Jiun-Chien Lin(林君謙)、Kevin Ku-Chien Lin(林谷謙)聲明承受訴訟,然渠等迄未向本 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 ,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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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