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交換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字,113年度,8號
TNHV,113,再,8,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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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張齊
張琳
張誠
再審被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交換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
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7萬7,5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萬1,69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
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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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