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施柏男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被上訴人 王良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時30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
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
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