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86號
TCDV,106,補,1486,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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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林聖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8 萬2,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601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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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