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林聖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8 萬2,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601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