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沈秋美 住○○市○○區○○里0鄰○○○路0
龔鈺珽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萱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龔保桐
被上訴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