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297號上 訴 人 林陳美玉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黃厚誠律師上 訴 人 林光慕 郭川田(即郭陳進治之承當訴訟人) 郭金山(即郭陳進治之承當訴訟人) 郭怡秀(即郭陳進治之承當訴訟人) 郭瓊月(即郭陳進治之承當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澤虎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智仁(兼李水佰、陳合家之承當訴訟人) 陳冠良(兼李水佰之承當訴訟人) 郭清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鄭冬秋 張桂月 張珠蘭 薛麗香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複 代理人 汪令璿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敬于律師 鄭振鴻 視同上訴人 陳麗華(即陳梁春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武祥(即陳阿興承受訴訟人兼陳武宗之承當訴訟 人) 陳得寶 謝寶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傑杉 視同上訴人 陳威銘(兼陳諺炫即更名陳致謙)之承當訴訟人) 陳明進 陳明福 陳根柳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涂坤明 視同上訴人 李春惠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鄧湘全律師視同上訴人 汪順德(即汪水生之承受訴訟人) 郭清籐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誌軒 視同上訴人 廖桂嬋 陳中山 陳綉鳳(陳玉清之繼承人) 陳彥蓁(陳玉清之繼承人) 陳金榜(陳玉清之繼承人、陳金强之承當訴訟人) 陳鎮洋(即陳正德之承受訴訟人) 鄭惠陽(即鄭吳滿玉及鄭慶華之承受訴訟人)承當訴訟人 徐昕沂(即陳世紘之承當訴訟人)被 上訴人 陳良宇 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C3、D5、E3、F5、H3、H4、H5中關於取得人陳金榜以次等34人權利範圍欄位所示應有部分分母「1464220」之記載,應更正為「14642200」。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