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96號
TNHM,113,附民,396,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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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邱淑珍
被 告 郭奕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33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0號違反保護令等刑事 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由被告提起上訴,原告於刑 事第二審程序,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嗣因被告於刑事第二審程序,具狀撤回其上訴,有被告之民 國113年8月21日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憑,刑事審判程序因 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上開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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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