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736號
TNHM,113,聲,736,202408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凌勝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8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異議狀」所載。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準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 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 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 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 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聲 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 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亦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認有不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 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 國112年7月12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1罪)、及處有期徒刑1年(計13罪)確定,由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3124號代為執行,有該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因詐欺等罪 ,經本院於113年2月29日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原審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 95號判決判處聲明異議人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所示之刑《計10罪》),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 字第1445號代為執行,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憑。再者,上開2確定判決(計24罪),經本 院於113年5月3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10月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 489號代為執行,亦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且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前開執行卷 宗核閱無誤。
四、而觀諸聲明異議人前述聲明異議意旨,其內容係在指摘本院 113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對其刑期及累進處遇之影響,且所 定之應執行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顯係對於上開裁定所定 之執行刑聲明異議,無關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故其聲 明異議之客體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為之。揆之 前揭裁定意旨,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
五、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並非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而 聲明異議。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