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清水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霆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
3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民事上訴狀及聲請檢察官提 起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於刑事訴訟之 陳述,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霆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以113 年度交易字第281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上訴人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