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1年度,1324號
TNHM,111,金上訴,1324,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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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2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杰




選任辯護人 許兆慶律師
林欣頤律師
蘇琬鈺律師
被 告 張美雲


選任辯護人 吳英志律師
文凱律師
被 告 江宜娟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982號、109年度調
偵字第112號、110年度偵字第16796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
偵字第18440號),提起上訴(上訴後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
字第29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世杰、張美雲部分均撤銷。
黃世杰、張美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前段之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罪,黃世杰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張美雲處有期徒刑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江宜娟部分】。
犯 罪 事 實
一、有關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下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及相關人員職稱等 ,均如附表一所示。
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世杰、副理張美雲均明知會計師 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依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表,應善盡 查核責任,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 務報表,應依有關法規規定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善盡查核



責任,不得出具虛偽不實查核報告。黃世杰就光洋應用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下稱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 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 張美雲就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 度財務報表之查核部分並與黃世杰共同,不依如附表二所示 之行為當時審計準則公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下稱查簽規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下稱財會準則公報) 等審計準則及規定查核光洋科公司財務報表,黃世杰、張美 雲均明知光洋科公司上開上半年度、年度財務報表之內容關 於光洋科公司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 之事實,存有重大虛偽不實及錯誤情事,竟違反如附表二所 示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詢證函」第36條,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 適用)第7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查核規劃及執行 之重大性」(10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2條、第6條、 第14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財會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 「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等準則及規則;且因光洋科公 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 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 帳,再於各季末前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 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然黃世杰、張美雲於查核光洋科 公司暫收款、暫付款科目時,僅以餘額表作查核,違反如附 表二所示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黃世杰共同基於使會 計師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之接續犯意聯絡,接續對於光洋科公 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100年上半年度、100年度財務報 表之查核,張美雲就上開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99年度 、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亦與黃世杰共同接續基 於使會計師出具不實查核報告之犯意聯絡,關於光洋科公司 有從事選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未善盡 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查核報告,對投資人權益保護及維 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性影響。分述如下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理級以下人員參與查核光洋科公司財務 報表之期間如附表三所示):
㈠對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 ⒈為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 99年6月間組成查核團隊,由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凃清淵 擔任副簽會計師,張美雲為副理負責督導,李淑茹為領組,規 劃、分派查核工作及查核時程,共同帶領楊雯如、蔡文維、 郭軒廷、高慶斌(僅支援詢證函發函)等人對光洋科公司99 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並由高慶斌製作含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詢證函編號Z00000000 0)在內38家金融機構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經光洋科公 司用印後,高慶斌、郭軒廷即共同將前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 函」交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總務部門於99年7月7日寄發,函 詢查證各金融機構截至99年6月30日止,與光洋科公司間之各 項交易事項及餘額,同時郭軒廷並製作編號CC號工作底稿「 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控管各金融機構是否回函及回函內 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之核對結果,如接獲金融機構回函 ,則在回函右下角以紅色鉛筆書寫工作底稿編號,並將該底 稿編號以紅色鉛筆填載於「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W/P Ref」欄位內,且將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進行核對 ,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 分別以紅色鉛筆填載「CB」、「RD」或「RB」。 ⒉迄至99年7月20日止,含渣打銀行在內之部分金融機構仍未回函 ,郭軒廷除於當日在「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右上角簽名 表示初步查核情形,經李淑茹、張美雲分別於99年7月21日、2 7日初次複核完成外,又於同年月23日再度發函及製作此部分 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底稿編號CC-1號),然渣打 銀行詢證函部分卻因故須要重新發函,乃由蔡文維於99年8月2 日製作尚未回函部分之「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底稿編 號CC-2號),並於同年8月6日重新用印發函,終獲渣打銀行於 同年8月9日回函(郵戳日期為99年8月10日),表明截至99年6 月30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三: 一、存款;二、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三、衍生性金融商品 -選擇權。其中存款部分均為活期存款,截至99年6月30日止 餘額分別為64,173.4元、41,504.67美元及122,411.38日圓 ,貼現及放款部分則為進口短期放款,截至99年6月30日止餘 額為6,059,603.18美元,另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截至99 年6月30日止,渣打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之未結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均為選擇權契約,總計12筆(即如附表四所示),均為光 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均買權),依市值評價,光洋科公司 有未實現損失216,613美元。
 ⒊郭軒廷因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而編製編號C000、C0 00、Q000號工作底稿,就光洋科公司提供(蓋有PBC戳章者 )之「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H」、「外幣存款明細表-99H 」及「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6/30」上 ,截至99年6月30日止,該公司在各家銀行存、借款之帳載餘 額與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借款金額進行核對;如銀行詢證函有 回函,則在光洋科公司前開三張表上所列該銀行帳載存款餘額 (欄位名稱「Ending Balance」、「原幣金額」)及借款餘額



(欄位名稱「USD借款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該銀行詢證 函回函之底稿編號,以表彰該帳載存、借款餘額係與該底稿 編號之銀行詢證函回函互相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 「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書寫「CB」 、「RD」或「RB」。迄99年7月22日,因渣打銀行詢證函尚未 回覆,郭軒廷無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可供核對,故在編號C00 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H」上「110322 銀行存 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 載餘額「64,173」元、編號C000①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 細表-99H」其中「110810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 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金額」欄位即 帳載餘額「41,504.67」美元、「122,411.38」日圓、編號Q 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 6/30」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該列之「USD借 款金額」欄位「6,059,603.18」美元旁邊均未予填寫「詢證函 回函底稿編號」或「CB」、「RD」與「RB」,分別於99年7月 20日、22日及21日,在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 右上角以鉛筆簽名,表示該三編號之工作底稿均已初審查核 完成,並將之交由李淑茹複核。而迄99年7月24日,渣打銀行仍 未回覆詢證函,李淑茹就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 底稿上光洋科公司帳載之渣打銀行存款餘額「64,173」元、 「41,504.67」美元、「122,411.38」日圓及借款餘額「6,0 59,603.18」美元,自無銀行詢證函回函可供核對,故未在該 等存、借款餘額旁邊標註其慣用之複核符號「ˊ」,於99年7 月24日,在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右上角以鉛 筆簽名,表示複核完成,再迄99年7月27日,渣打銀行詢證函 仍未回覆,張美雲就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 稿上光洋科公司帳載之渣打銀行存、借款餘額仍無銀行詢證函 回函可供核對,亦無法就該等存、借款餘額進行複核,故亦 未在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上光洋科公司 帳載之渣打銀行存款餘額「64,173 」元、「41,504.67 」美 元、「122,411.38」日圓及借款餘額「6,059,603.18」美元 旁邊標註任何複核符號,卻仍於99年7月27日,在編號C000、 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右上角以鉛筆簽名,表示複核完成 。
 ⒋至99年8月10日同日或之後某日,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終於寄達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由郭軒廷收受後,經由不詳管道交予張 美雲,張美雲即自行或指示不詳查核人員,先將該詢證函回函 編號為CC025號, 並就函覆之存、借款金額與前開編號C000 、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上光洋科公司帳載之渣打銀行存、



借款餘額核對無誤後,除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 餘額明細表-99H」上「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 」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64,173」元旁 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25」、「CB」,在編號C000①號工作 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99H」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 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 之「原幣金額」欄位即帳載餘額「41,504.67」美元、「122,4 11.38 」日圓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25↓」、「CB↓」, 在編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 細表-99/6/30」其中「210230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 」該列之 「USD 借款金額」欄位「6,059,603.18」美元旁邊以紅色鉛筆 書寫「CC025」、「CB」外,又在編號CC025號工作底稿渣打 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點存款餘額「TWD 64,173.40」旁邊以 紅色鉛筆書寫「C000」,「JPY 122,411.38」、「USD 41,5 04.67」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在第2點貼現及放款 -進口短放餘額「USD 6,059,603.18 」右下方、借款期間「 2010/6/8 2010/12/1」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Q000」,以表 彰經核對後,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存、 借款餘額係屬相符。而張美雲取得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 後,另發現截至99年6月30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有 未結選擇權契約,總計12筆,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 且有未實現損失216,613美元。惟依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 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工作底稿 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 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 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 訊,詢證函結果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故不願在渣 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及99年8月6日對渣打銀行第三次詢證函之「 銀行存款詢證函控管表」上簽名負責,並依審計常規持工作 底稿及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向黃世杰報告。
 ⒌詎黃世杰、張美雲竟共同違反如附表二所示審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八號「詢證函」第36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 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7條,查 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 規定,財會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第57條、第98條、第108條等一般審計準則及查核 規定,故意忽視經詢證函程序就渣打銀行部分已得知光洋科 公司有操作如附表四所示總計12筆高風險之賣出選擇權(均 買權)交易契約,及已造成損失之事實,其工作底稿內未記 載對詢證函程序結果之評估,對詢證函結果與其他查核證據



不一致之處,亦未完整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有關選擇權 交易之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即未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 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向光洋科 公司索取其於99年上半年度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含訂約及履約 明細、已實現損益、未實現損益、期末未結選擇權契約等), 又未就光洋科公司於99年上半年度之選擇權交易入帳情形予以適 當調整及揭露;另因光洋科公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 ,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 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帳,再於各季末將前二科目餘 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黃世 杰、張美雲亦違反如附表二所示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 第4目、同條同項第16款第4目規定,對於光洋科公司進行暫 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工作時,未進一步查核暫收款及暫付款於 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沖轉情形,以確認其是否有異 常之情事,反指示不詳之查核人員在編號CC025號工作底稿渣 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6點「衍生性金融商品」表格內銀行人員所 註記「詳如附件一」旁邊,以紅色鉛筆標註「*」符號,虛 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就該等交易進行查核說明 ,又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一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 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MTM in USD」欄位,即每筆選擇權 契約依市值評價之損益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P000」,虛 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針對渣打銀行詢證函回 函有關選擇權交易進行查核,查核情形及結論是放在編號P000 號工作底稿內,然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99年衍生性商品公 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雖係有關 光洋科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且由楊雯如 於99年7月20日完成查核,經李淑茹、張美雲分別於同年月21日 、24日複核完成(當時渣打銀行詢證函尚未回覆),惟實際 上該工作底稿之內容並未包括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如附 表四所示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約共12筆,而編號P000號工作 底稿「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 險會計)」(仍由楊雯如於99年7月20日完成初審查核,經李 淑茹、張美雲分別於同年月21日、24日複核完成)內,亦無 有關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上開如附表四所示之選擇權交易 契約內容。此外,黃世杰、張美雲亦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在渣打 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一之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 契約明細表上,「CCY1」欄位之第1、3、4、6列「XAU」、「XA G」、「XPT」、「XPD」旁邊以鉛筆標註「ˊ」符號,虛偽表 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複核人員已就該等交易完成複核。黃世 杰、張美雲以上揭手法偽裝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完成對光



洋科公司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並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 有從事賣出選擇權及因此而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黃 世杰明知光洋科公司之上開財務報表有重大虛偽不實之情事 ,卻未善盡查核責任,亦未敘明上開光洋科公司從事賣出選 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而於00年0月00 日出具虛偽不實之查核報告,最終對投資人權益保護及維持 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性影響。 ㈡對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
 ⒈為查核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12 月初組成查核團隊,由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凃清淵擔任 副簽會計師,張美雲為副理負責督導,李淑茹為領組,規劃、 分派查核工作及查核時程,共同帶領蔡文維田雯麗、許喬森 對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並由蔡文維製作含渣 打銀行(詢證函編號Z000000000)在內36家金融機構之「金融 機構往來詢證函」,經光洋科公司用印後,蔡文維、許喬森 即共同將前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交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總務部門於99年12月29日寄發,函詢查證各金融機構截至99年1 2月31日止,與光洋科公司間之各項交易事項及餘額,嗣因李 淑茹將銀行存、放款科目分配由田雯麗查核,田雯麗乃負責製 作編號CC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控管各金融 機構是否回函及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之核對結果 ,如接獲金融機構回函,則在回函右下角以紅色鉛筆書寫底 稿編號,並將該底稿編號以紅色鉛筆填載於「銀行存款詢證 函控制表」上「W/P Ref」欄位內,且將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 司帳載情形進行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 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填載「CB」、「RD」或「 RB」。
 ⒉上開詢證函經渣打銀行於100年1月13日回函(郵戳日期為100年1 月14日),表明截至99年12月31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 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三:一、存款;二、貼現及放款-進口 短放;三、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其中存款部分均為活期 存款,截至99年12月31日止餘額分別為5,055,376.25元、3,5 72.69美元及122,416.68日圓,貼現及放款部分則為進口短 期放款,截至99年12月31日止餘額為200萬美元,另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部分,截至99年12月31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 間之未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為選擇權契約,總計4筆(即如 附表五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依市值評價, 光洋科公司有未實現損失104,718美元。 ⒊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由許喬森收受,確認回函之完整性後 ,即交由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之田雯麗,田雯麗乃將



該詢證函回函編號為CC000號,並就其負責部分進行查核,而 編製編號C000、C000、Q000號工作底稿, 就光洋科公司提 供之「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Y」、「外幣存款明細表-99Y 」及「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12/31」上 ,截至99年12月31日止,該公司在各家銀行存、借款之帳載餘 額與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借款金額進行核對;如銀行詢證函有 回函,則在光洋科公司前開三張表上所列該銀行帳載存款餘額 (欄位名稱「Ending Balance」、「原幣金額」)及銀行別、 借款餘額(欄位名稱「USD借款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 該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底稿編號,以表彰該帳載存、借款餘額 係與該底稿編號之銀行詢證函回函互相核對,核對結果如為 「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 則分別以紅色鉛筆 書寫「CB」、「RD」或「RB」。經核對後,因此二部分光洋 科公司帳載情形與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相符,田雯麗除在編號 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99Y」其中「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Ending Balance」欄位 即帳載餘額「5,055,376」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 、「CB」,在編號C000①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99Y 」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 台北」、「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右邊以紅色鉛筆書寫 「CC000↓」及「原幣金額」欄位即帳載餘額「3,572.69」美元 、「122,416.68」日圓右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B↓」,在編 號Q000號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 99/12/31」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該列之「銀 行別」欄位「渣打台北」右上方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 在「USD 借款金額」欄位「2,000,000.00」美元右邊以紅色鉛 筆書寫「CB」外,又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 回函上第1點「存款」之新臺幣存款餘額「TWD 5,055,376.2 5」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外幣存款餘額「JPY 122 ,416.68」、「USD3,572.69」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 ,在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餘額「2,000,000.00」美元 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Q000」,以表彰經核對後,渣打銀 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存、借款餘額係屬相符。 至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2點「貼現及放款」之借款利率1.0676 5%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1.0782%不一致,田雯麗則依查核常規 向光洋科公司查詢後,在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2點貼現及放 款-進口短放「利率1.06765」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標註「*」, 並在同頁下面書寫查核說明「*經詢秀玲,渣打為浮動利率,銀行 係揭露當時之利率,故與公司提供之明細不符」。田雯麗完成其



所屬查核項目後,又因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6點衍生性金融 商品部分係由李淑茹負責查核,乃於100年1月17日在編號CC00 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簽名以示完成查核後,即將 含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在內之相關工作底稿交由李淑茹複核。 ⒋李淑茹因負責查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複核田雯麗前開編號C00 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而發現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 即渣打銀行100年1月13日詢證函回函顯示截至99年12月31日止 ,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總計4筆(即 如附表五所示),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且有未實現 損失104,718美元。惟依光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 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 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 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詢證 函結果明顯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不符,雖仍複核田雯麗製作 之前開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部分內容, 惟就 渣打銀行存款餘額「5,055,376」元、「3,572.69」美元、「 122,416.68」日圓及借款餘額「2,000,000.00」美元部分均 不予複核,且不願意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 函上簽名,而將該部分直接交由張美雲逕行複核。張美雲複 核時,經比對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光洋科公 司提供之渣打銀行存、借款帳載餘額及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 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放款金額係屬相符並了解借款利率差異 原因後,一方面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 表-99Y」上「110322 銀行存款-英商渣打台北-活存」該列之「 Ending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額「5,055,376」元右邊以鉛 筆標註「✓」(形似r)符號,在編號C000①號工作底稿「外 幣存款明細表-99Y」其中「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 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之「原幣 金額」欄位即帳載餘額「3,572.69 」美元、「122,416.68」 日圓右邊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 在編號Q000 號 工作底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99/12/31 」其中「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該列之「USD借款金額 」欄位「2,000,000.00」美元右上方、「到期日」欄位「100/ 6/13」右上方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且於100年1 月23日在編號C000、C000①、Q000號工作底稿均親筆簽名, 表示複核完成,核對相符,另一方面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 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上第1 點存款餘額「TWD 5,055,376.2 5」、「JPY 122,416.68」、「USD 3,572.69」右上方均以 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在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



放到期日「2011/6/13」右上方、餘額「2,000,000.00」美 元上方偏右均以鉛筆標註「✓」(形似r)符號,並在同頁下 面田雯麗書寫之查核說明「*經詢秀玲,渣打為浮動利率,銀行係 揭露當時之利率,故與公司提供之明細不符」後面以鉛筆標註「 ✓」符號,表示複核完成,核對相符。而張美雲因複核上開 內容,亦發現截至99年12月31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 有未結選擇權契約,均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惟經核光 洋科公司提供之各會計科目餘額明細表、衍生性商品公告資 訊彙總表(工作底稿編號P000、P000號),均未見有登載該 等交易,而光洋科公司依規定每月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 公告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工作底稿編號P000號), 亦未見有揭露選擇權交易資訊,詢證函結果又明顯與光洋科公 司帳載情形不符,故再依審計常規持工作底稿及渣打銀行詢證 函回函向黃世杰報告。
 ⒌詎黃世杰、張美雲竟共同違反如附表二所示審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八號「詢證函」第36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 大性與查核風險」(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適用)第7條,查 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 規定,財會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第57條、第98條、第108條等一般審計準則及查核 規定,故意忽視經詢證函程序就渣打銀行部分已得知光洋科 公司有操作如附表五所示總計4筆高風險之賣出選擇權交易契 約,及已造成損失之事實,其工作底稿內未記載對詢證函程 序結果之評估,對詢證函結果與其他查核證據不一致之處, 亦未完整執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有關選擇權交易之足夠與 適切之查核證據,即未依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3款第8目 對衍生性金融負債查核程序規定,向光洋科公司索取其於99年 度之選擇權交易相關資訊(含訂約及履約明細、已實現損益、未 實現損益、期末未結選擇權契約等),又未就光洋科公司於99 年度之選擇權交易入帳情形予以適當調整及揭露;另因光洋科公 司於賣出選擇權收取權利金時,係以「其他暫收款-其他」 入帳,於選擇權履約支付價金時,係以「暫付款-其他」入 帳,再於各季末將前二科目餘額沖銷至0,以隱匿其有從事 賣出選擇權交易之事實,黃世杰、張美雲亦違反如附表二所 示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4目、同條同項第16款第4目 規定,對於光洋科公司進行暫收款及暫付款查核工作時,未 進一步查核暫收款及暫付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 沖轉情形,以確認其是否有異常之情事,反指示不詳查核人 員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中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附件之光洋 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未結選擇權契約明細表上「MTM in USD」



欄位,即每筆選擇權契約依市值評價之損益金額旁邊以紅色鉛筆 書寫「P000」,虛偽表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人員已針對 該等交易進行查核,查核情形及結論是放在編號P000號工作底 稿內,然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彙 總表-遠期契約-C(符合避險會計)」內,雖係有關光洋科公 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查核內容,而由李淑茹於100年1月 10日完成查核,經張美雲於同年1月15日複核完成,惟實際上 並未包括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進行之如附表五所示選擇權 交易契約。而編號P000號工作底稿「99年衍生性商品公告資訊 彙總表-遠期契約-B(不符合避險會計)」(仍由李淑茹於100年 1月10日完成查核,經張美雲於同年月15日複核完成)內,亦 無有關光洋科公司與渣打銀行間之上開選擇權交易契約內容。 黃世杰、張美雲以上揭手法偽裝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完成 對光洋科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並刻意隱匿光洋科公司 有從事賣出選擇權及因此而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實。黃 世杰明知光洋科公司之上開財務報表有重大虛偽不實之情事 ,卻未善盡查核責任,亦未敘明上開光洋科公司從事賣出選 擇權交易及因此產生未實現交易損失之事,而於000年0月00 日出具虛偽不實之查核報告,最終對投資人權益保護及維持 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性影響。 ㈢對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 ⒈為查核光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於100年6月間組成查核團隊,由黃世杰擔任主簽會計師,凃 清淵擔任副簽會計師,張美雲為副理負責督導,蔡文維為領組 ,規劃、分派查核工作及查核時程,共同帶領許喬森、謝瑜 如及田雯麗(並非查核團隊成員,僅支援詢證函發函)對光 洋科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並由田雯麗製作含渣 打銀行(詢證函編號Z000000000)在內34家金融機構之「金融 機構往來詢證函」,經光洋科公司用印後,田雯麗、許喬森即 共同將前開「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交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總 務部門於100年6月30日寄發,函詢查證各金融機構截至100年6 月30日止,與光洋科公司間之各項交易事項及餘額,同時許 喬森並製作編號CC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 控管各金融機構是否回函及回函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 之核對結果,如接獲金融機構回函,則在回函右下角以紅色 鉛筆書寫工作底稿編號,並將該底稿編號以紅色鉛筆填載於 「銀行存款詢證函控制表」上「W/P Ref」欄位內,且將回函 內容與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進行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 」、「不符」或「調節後相符」,則分別以紅色鉛筆填載「C B」、「RD」或「RB」。




 ⒉迄至100年8月上旬,渣打銀行仍未回函,許喬森乃委託蔡文維 於同年8月13日再行發函,終獲渣打銀行於同年月16日回函(郵 戳日期為100年8月16日),表明截至100年6月30日止,該銀行 與光洋科公司間仍有交易往來之事項有二:一、存款;二、貼 現及放款-進口短放;三、衍生性金融商品-選擇權。其中存 款部分均為活期存款,截至100年6月30日止餘額分別為4萬3, 041.85元、6,065.15美元及12萬2,422.25日圓,貼現及放款 部分則為進口短期放款,截至100年6月30日止借款餘額為549 萬1,709.27美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截至100年6月30 日止,該銀行與光洋科公司間之未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為 選擇權契約,總計13筆(即如附表六所示),均為光洋科公 司賣出選擇權,依市值評價,光洋科公司有未實現損失83萬 4,263美元。
 ⒊上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由蔡文維收受後,除其中第3點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由其自行查核外,因許喬森負責查核銀行存款及 借款科目,蔡文維乃將該詢證函回函轉交許喬森,許喬森即 將該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編號為CC000號。許喬森因負責查核 銀行存款及借款科目,而編製編號C000、C000、Q000號工作 底稿,就光洋科公司提供之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外幣存 款明細表-100H」及「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 -100/6/30」上,截至100年6月30日止,該公司在各家銀行存 、借款之帳載餘額與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存、借款金額進行核對 ;如銀行詢證函有回函,則在光洋科公司前開三張表上所列該 銀行帳載存款餘額(欄位名稱「Total Balance」、「詢證函 」、「詢證函結果」)及借款金額(欄位名稱「USD借款金額」 )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該銀行詢證函回函之底稿編號,以表 彰該帳載存、借款餘額係與該底稿編號之銀行詢證函回函互 相核對,核對結果如為「相符」、「不符」或「調節後相符 」,則分別以紅色鉛筆書寫「CB」、「RD」或「RB」。因渣 打銀行久未回函,許喬森就該銀行之存、借款餘額乃先採取替 代性查核程序,即向光洋科公司索取替代性查核資料即渣打銀 行對帳單及借款資料,據以勾稽光洋科公司在渣打銀行之存、 借款帳載餘額是否正確,嗣100年8月16日收到由蔡文維轉交 之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後,再行核對,經核對後,因此二部分 光洋科公司帳載情形與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相符,許喬森除 在編號C000號工作底稿銀行存款餘額明細表其中「110322銀行 存款-英商渣打台北」該列之「Total Balance」欄位即帳載餘 額「43,041」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及「CB 」, 在編號C000 ① 號工作底稿「外幣存款明細表-100H」其中 「110810 外幣存款-USD英商渣打台北」及「110811 外幣存



款-JPY英商渣打台北」二列(帳載餘額分別為6,065.15美元及 12萬2,422日圓)之「詢證函」、「詢證函結果」欄位以紅色 鉛筆分別填載「CC000↓」、「CB↓」,在編號Q000號工作底 稿「短期借款及應付利息(217301)明細表-100/6/30」其中 「210230 渣打台北信用貸款O/A」該列之「USD借款金額」欄位 「5,491,709.27」美元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C000」、 「CB」外,又在編號CC000號工作底稿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第 1點「存款」即100年6月30日新臺幣存款餘額「TWD 43,041.8 5」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在外幣存款餘額「JPY 1 22,422.25」、「USD6,065.15」旁邊以紅色鉛筆書寫「C000 」,在第2點貼現及放款-進口短放餘額「USD 5,491,709.27 」右下方以紅色鉛筆書寫「Q000」,以表彰經核對後,渣打 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光洋科公司帳載之存、借款餘額係屬相符 。許喬森完成其所屬查核項目後,即將替代性查核資料抽換 為CC000號工作底稿即渣打銀行詢證函回函(漏未簽名),並 將相關工作底稿及詢證函回函交由張美雲逕行複核。 ⒋另蔡文維因負責查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見渣打銀行100年8月1 6日詢證函回函顯示截至100年6月30日止,光洋科公司與渣打 銀行間有未結選擇權契約,總計13筆(即如附表六所示),均 為光洋科公司賣出選擇權(含買權、賣權),且有未實現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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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