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呂秉宇(原名呂浩禾)
訴訟代理人 許哲維律師
相 對 人 呂秀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其已依兩造於民國110年3月9日 簽立「借名返還-以贈與方式辦理登記協議書」(下稱系爭 協議)之約定,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然伊未依約給付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而有違約情事,訴請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相對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1年度 重訴字第945號判決相對人勝訴,伊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再經本院112年度上字第41號判決駁回上訴(尚未確定,下 稱本案訴訟)。嗣相對人以伊於本案訴訟期間,以系爭房地 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將影響相對人因本案勝訴而得行使之 權利為由,向本院聲請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 0號裁定命相對人以54萬元供擔保後,伊就系爭房地不得為 移轉、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下稱系爭假處 分)。惟本案第二審判決係為相對人給付伊325萬6,438元之 同時,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之對待給付 判決,故相對人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屬得以金錢之給付達 其目的。又本案訴訟如依第二審判決結果確定,倘相對人遲 未提出對待給付,將使系爭房地所有權歸屬處於懸而未決之 狀態,而本案第二審判決內容,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所定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要件,將使伊因系爭假處分 長期無法自由處分系爭房地,致受有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 而系爭假處分復未記載伊得供擔保後撤銷該假處分,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36條第2項之規定,陳明願供擔保,聲請撤銷系 爭假處分。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
㈠聲請人已對系爭假處分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現由最高法院 審理中,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㈡系爭假處分所保全之本案請求,係以回復系爭房地所有權為 目的,無法以金錢之給付而達成。且聲請人亦自承其於本案
訴訟期間,有增加系爭房地負擔之處分行為,系爭假處分之 原因仍然存在,有假處分之必要。
三、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 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 者,債務人始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民事訴 訟法第53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有無適於為此處置之特別 情事,應由法院自由裁量,如依債務人之供擔保足以達假處 分之目的者,即可認為有適於為此處置之特別情事,法院自 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之裁定。惟假處分與假扣押 之性質不同,如假處分所保全之給付代以金錢,並不能達其 債權之終局目的者,仍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為撤銷假處分 之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81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
㈠相對人前聲請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0號裁定,准其供擔保54萬 元後,聲請人就系爭房地,不得為移轉、設定抵押、出租及 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有系爭假處分裁定(本院卷第13至16 頁)可佐。相對人聲請系爭假處分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為 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屬於特定物之給付,非得以金 錢之代替給付達其本案請求之目的。與聲請人所舉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抗字第309號事件之案例事實,係金錢債權之債權 人,因恐將來無法對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致其 金錢債權難以受償,代位債務人聲請保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請求權之假處分,與本案系爭假處分基礎事實不同,無 從比附援引。
㈡另本案第二審判決係命聲請人應於相對人給付325萬6,438元 之同時,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有本案第 二審判決(本院卷第23至34頁)可參。倘本案訴訟依第二審 判決結果確定,聲請人即負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之義務,本無處分系爭房地之權利,自無聲請人所稱 因長期無法自由處分系爭房地,致受有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 可言。至於相對人若有遲未提出對待給付之情事,要屬聲請 人得否另行請求相對人返還該筆款項之別一問題,與系爭假 處分無涉,尚難據此認為聲請人因系爭假處分而受有難以補 償之重大損害。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供擔保撤銷系爭假處分,核與民事訴 訟法第536條所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 臺中市○○區○○段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