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12年度,24號
TCHV,112,家上易,24,202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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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陳佳裕陳家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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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
被 上訴人 謝采芯謝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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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甲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爲乙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附表】
頁數、行數 原判決記載(甲) 更正後內容(乙) 第1頁 第19至20行 主文第九項命陳佳裕給付謝采芯 逾94萬8,570元 主文第九項命陳佳裕給付謝采芯 逾182萬8,936元 第1頁 第19至20行 反聲請第一、二審費用由陳佳裕負擔百分之47 反聲請第一、二審費用由陳佳裕負擔百分之90 第13頁 第14至15行 陳佳裕應分擔二分之一之金額爲 88萬0,367元(計算式:1,760,733×1/2=880,367) 陳佳裕應分擔176萬0,733元(因陳佳裕分擔○○○等2人每月扶養費各1萬1,000元,而不應再乘以1/2) 第13頁 第21至24行 謝采芯得請求陳佳裕返還代墊扶養費之金額為66萬2,104元(計算式:880,367-77,307-140,956=662,104)。謝采芯得請求陳佳裕返還之代墊扶養費爲66萬2,104元 謝采芯得請求陳佳裕返還代墊扶養費之金額為154萬2,470元(計算式:1,760,733-77,307-140,956=1,542,470)。謝采芯得請求陳佳裕返還之代墊扶養費爲154萬2,470元 第14頁第28行至15頁第1行 ㈢陳佳裕應返還謝采芯之代墊費用爲94萬8,570元: ⒈基上,陳佳裕應返還之代墊扶養費爲66萬2,104元、家庭生活費爲28萬6,466元,合計爲94萬8,570元(計算式:662,104+286,466=948,570),故謝采芯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陳佳裕給付94萬8,570元 ㈢陳佳裕應返還謝采芯之代墊費用爲182萬8,936元: ⒈基上,陳佳裕應返還之代墊扶養費爲154萬2,470元、家庭生活費爲28萬6,466元,合計爲182萬8,936元(計算式:1,542,470+286,466=1,828,936),故謝采芯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陳佳裕給付182萬8,936元 第15頁 第5至6行 至於陳佳裕抗辯上開其應返還代墊之扶養費66萬2,104元 至於陳佳裕抗辯上開其應返還代墊之扶養費154萬2,470元 第16頁 第9至10行 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第16頁 第11至12行 謝采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陳佳裕返還代墊費用94萬8,570元 謝采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陳佳裕返還代墊費用182萬8,936元 第16頁 第16至17行 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七項所示 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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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