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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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俊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俊儀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5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