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46號
TCHM,113,聲保,546,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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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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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陳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49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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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