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28號
TCHM,113,聲保,528,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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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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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晉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伍晉瑩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5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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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