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87號
TCHM,113,聲,987,202408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孟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孟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孟修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巫孟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加入同一詐騙集團於同一 期間內反覆犯罪,其犯罪類型相同、動機同一、犯罪手段、 態樣亦相似,侵犯數被害人之個人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 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 ,並參酌受刑人就本案回覆表示「請從輕量刑」等意見(見 本院卷第79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強制換頁==========附表:




受刑人巫孟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七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六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8日至110月8月2日間 110年12月8日、12月10日、12月22日、12月9日至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 110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67號、111年偵字第1259、610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042、30298、30661號、112年度偵字第165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60、256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3年01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60、256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8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03月08日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24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03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1號(執行中,定應執行刑有期徒2年1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71號(執行中,定應執行刑有期徒1年8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