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程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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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程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受刑人楊程傑因交通過失致死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受刑人楊程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交通過失致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60000元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8日至109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5、68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6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35號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2994號 判決日期 112/08/10 113/01/17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3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9/19 113/04/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再字第151號(前已易服社會勞動62小時)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