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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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慶宏(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又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 刑案件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本院函文後,迄今仍未表示意 見,有本院113年7月22日113中分慧刑善113聲968字第07001 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至153頁)。爰審酌受 刑人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案件 ,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考量各該罪 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 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 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陳慶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4年10月31日至106年9月29日 104年10月31日至106年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60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等 判決 日期 112.08.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3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