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軒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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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軒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林軒禾(下稱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共2罪,罪質相同,就所犯2次犯罪時間重疊關係,具緊密性;受刑人目前31歲,仍有工作能力,仍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聲請有表示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逕行向本院請求就檢察官本案聲請外之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45號所判處有期徒刑部分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併此敘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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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林軒禾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7日至110年8月3日止 000年0月間至110年4月16日止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64、9865、9866、9867、9869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31日 112年8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34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10月3日 112年12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緩字第8號(113年度撤緩字第26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