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強制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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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聲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郝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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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郝治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郝治華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 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 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 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詐欺案件5次 及藥事法相關案件33次,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 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 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強制換頁==========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藥事法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6月(2次) ②有期徒刑5月(3次) 犯 罪 日 期 91.09.22至94.07.04前之某日 95.07.20前之7月間某日 ①98.09.22至98.10.16間某日 ②99.04.16後數日 ③99.09.16後數日 ④101.07.09至101.07.12 ⑤101.09.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731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731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73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判決日期 110.02.04 110.02.04 110.02.0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 確定日期 110.02.04 110.02.04 110.02.04(聲請書誤載為110.03.17)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9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98號(編號2、3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已執畢) 編號1至6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強制換頁====================強制換頁==========編 號 4 5 6 7 罪 名 詐欺 藥事法 (輸入禁藥罪、販賣禁藥罪) 藥事法 (輸入禁藥罪)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次) ①有期徒刑7月(2次) ②有期徒刑10月(2次) ①有期徒刑4月(13次) ②有期徒刑3月(5次) ③有期徒刑5月 (6次)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①00年0月間某日至101.08.11 ②95.08.01至100.04.02 ①100.04.14至100.05.06間某日 ②100.07.04至100.07.19間某日 ③101.10.02至101.10.16間某日 ④100.02.19至101.11.04 98.10.27至101.11.11 108.06.05至108.08.07(聲請書誤載為108.06.12至108.08.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4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續字第394號等 臺中地檢99年度偵續字第39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8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113號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47號 判決日期 111.07.29 112.06.07 112.06.07 113.06.0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1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47號 確定日期 111.08.10 113.02.29 113.02.29 113.06.05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7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7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1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05號 編號1至6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