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東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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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東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東森(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7月16日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 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 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 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 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 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 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 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 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 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 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 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 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 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 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 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 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 ,惟受刑人於113年7月16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 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3 中分慧刑鳳113聲1011字第7422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 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 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 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 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鍾東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上午9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78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7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56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56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6日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8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2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2號 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