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3年度,441號
TCHM,113,抗,441,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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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4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謝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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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68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聲請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庚字第326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謝銘哲(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詳如附件之 抗告狀所載。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 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 ,資為量刑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 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 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 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 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不得認為裁量權之行使有 何不當。亦即,法院定執行刑時,茍無違法律之內、外部界 限,其應酌量減輕之幅度為何,實乃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 ,自不得遽指違法。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分別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向



原裁定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原裁定法院以113年度聲 字第46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如原裁定 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而原裁定法院就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係在各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下,從形式上觀察 ,足認原裁定法院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符合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外部性界限規定。再審酌原裁定法院就裁量權之行使 ,復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 範目的,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或公平、 比例原則等,且原裁定法院已函詢受刑人請其表示意見,經 受刑人於民國113年6月4日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送達 證書、定刑意見調查表等在卷可佐,是本院就原裁定所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自應予以尊重,而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不當,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核無違誤。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觀諸本件受刑人所犯如原 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攜帶凶器竊盜未遂罪、編號2所示 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3所示之罪為持有第一級毒 品罪,其所犯各罪屬不同犯罪類型;且編號2、3所示之罪係 受刑人於112年5月19日為編號1之加重竊盜未遂犯行時,當 場為警一併查獲,其犯罪時間密接,考量數罪之犯罪類型於 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暨其所犯之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原裁定法院顯 已斟酌案情併予適度減少總刑期,對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 表所示之罪再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亦無明顯喪失權衡或有 違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之情,並無明顯不利 於受刑人之情事,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難僅因原 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減輕幅度未若受刑人主觀上所預期之刑度 ,即認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至抗告意旨另援引學者關於 數罪併罰「累進遞減原則」之量刑模式計算公式,僅屬學者 對於個案量刑之研究意見,至多僅得作為法院定應執行刑之 參考,尚無從援引作為指摘本案量刑輕重之依據,抗告意旨 就此指摘原裁定有所不當,實無足取。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定其 應執行刑時,並未逾越法定定執行刑之範圍,且其裁量權之 行使亦無濫用權力情事,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 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而未違反上開最高法院所揭示 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是以受刑人抗告意旨所陳之內 容,難認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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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