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鐘儀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32,4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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