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82號
TCDV,106,補,1482,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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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鐘儀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32,4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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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