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2年度,10號
TCHM,112,侵上訴,10,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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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為濬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金輝


選任辯護人 薛智友律師
王琬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洺鋒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0年度侵訴字第153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05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犯乘機性交罪之罪刑(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部分 )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即原判決附表編號2部分)之量 刑部分,均撤銷。
乙○○經原判決認定所犯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犯乘 機性交罪部分,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即丙○○、丁○○部分)。
事 實
一、丙○○於民國109年7月14日凌晨零時許,與乙○○、丁○○、林子 玄、張騏璿等人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阿拉丁KTV 」110號包廂(下稱110號包廂)唱歌、飲酒,乙○○並找來代 號AB000-A109321女子(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A女)坐檯。其間,乙○○於同日3時31分許(警察在110包廂 臨檢離開之時間)至同日3時54分許前某時,在110號包廂廁 所內與A女為性交行為(乙○○被訴乘機性交罪部分,另為無 罪諭知),而A女與乙○○在廁所為性交行為後回到包廂時,已 因酒精作用意識不清、無力,處於相類精神障礙不能抗拒之 狀態,此時同在110包廂之丙○○見狀,竟於同日3時54分許,



張騏璿一同將A女攙扶至上開KTV之106包廂內,並於張騏 璿離開106包廂後,基於乘機性交犯意,利用A女酒醉意識不 清無法抗拒之際,將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乘機對A女為性 交行為得逞。嗣A女所屬經紀公司司機謝○○(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於同日4時50分許,在上開KTV接到A女,發現A女情緒 不穩定,經告知經紀王○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後,由王○ 綺於同日9時30分許,帶同A女至醫院驗傷,並完成報案手續 。
二、乙○○、丙○○知悉A女驗傷、報警後,為恐遭訴追乘機性交罪 責,竟與楊馥年、丁○○、林子玄張騏璿共同基於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09年7月16日上午5時30分許,在 臺中市○○區○○○○街000號「蘭夏會館」(下稱「蘭夏會館」) ,於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號詳卷)自小客車搭 載A女等人進入「蘭夏會館」中庭後,先由林子玄張騏璿 出面將上開車輛攔下,乙○○、丙○○、楊馥年、丁○○等人並上 前將謝該車圍住,要求A女下車,楊馥年並因謝○○稱A女並不 認識對方,不願下車,乃毆打謝○○張騏璿且當場拿出槍枝 (並無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威脅,強行要求A女下車,並 將謝○○、A女強行帶往「蘭夏會館」213號房,嗣楊馥年在21 3號房內亦持槍枝威嚇謝○○,並毆打之(上開槍枝並無證據 證明具殺傷力,楊馥年謝○○另犯之傷害、毀損罪,業據謝 ○○撤回告訴,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A女並因害 怕,遂順應乙○○之詢問,回答其於109年7月14日與乙○○、丙 ○○發生性行為,係出於合意,同意撤銷告訴等語,並由張騏 璿在旁錄音(該錄音檔已刪除,並未扣案),其後乙○○等人 始讓謝○○、A女離開,而共同以上開方式剝奪謝○○、A女之行 動自由(楊馥年林子玄張騏璿所涉共同妨害自由犯行, 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丙○○、丁○○部分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丙○○、丁○○(下稱被告丙○○、丁○○)及被告丙○○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37-242頁) ,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丙○○、丁○○及 被告丙○○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 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 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丙○○犯乘機性交罪部分
  訊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張騏 璿將A女帶至106包廂,並欲對A女為性交行為等事實,然否 認有何上開乘機性交犯行,辯稱:當天原本要帶A女去106包 廂上廁所,因雙方都有喝酒,身體有接觸,我試探性去親她 、摸她,她有給回應,所以當下認為她是願意的,我確實有 脫她內褲,接著要往下一步的時候,因當時很緊張、有喝酒 ,沒有辦法正常勃起,她也說不要,當下有制止我,我就停 止所有動作等語,嗣於113年7月22日則具狀表示就所涉刑法 第225條第3項、第1項之乘機性交未遂事實坦認不諱,供稱 :被告丙○○見A女似酒醉意識模糊,自行脫下褲子,並乘機 將A 女外褲及内褲褪去之際,自己陰莖因酒後遲遲無法勃起 ,又聽見A女發出聲音有醒來跡象,急忙穿上褲子離去而未 得逞等語(本院卷二第61頁)。經查:
 ⒈被告丙○○於109年7月14日凌晨零時許,與同案被告乙○○、丁○ ○、林子玄張騏璿前往上開KTV110包廂唱歌、飲酒,乙○○ 並找來A女坐檯;其間,乙○○有在110號包廂廁所內與A女為 性交行為,嗣被告丙○○於同日3時54分許,與張騏璿一同將A 女攙扶至106號包廂內,並於張騏璿離開後,著手脫去自己 褲子及A女內褲,欲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等事實,均經被告丙○ ○供承在卷(本院卷一第235頁;卷二第61頁),核與證人廖家 璿、張騏璿、丁○○、林子玄證述其等有與A女一起在110包廂 飲酒,證人廖家濬證述有與A女在110號包廂廁所內為性交行 為,以及證人張騏璿證述其與被告丙○○一同將A女攙扶至106 號包廂等情節相符,並經原審勘驗被告丙○○及證人張騏璿由 110包廂攙扶A女至106包廂之過程明確,有原審勘驗筆錄及 監視器擷取畫面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343-344、365-367頁) ,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⒉被告丙○○雖以前詞主張其因陰莖無法勃起等因素而未完成性 交行為,本案係屬未遂云云。然以:
 ①被告丙○○於109年8月2日警詢供稱:大約3 時許被害人要我陪 她去廁所,但廁所有人,所以我們就走去旁邊沒人的106包 廂,我摟著被害人的腰走,進包廂後我們就親嘴,當時她有 穿内褲,我就用手伸進内褲摸她的私密處,她後來幫我口交 ,之後我就陰莖放入她的陰道抽插約2分,她說怕有人看到 ,不要做了,我們就停下來,所以我沒射精,我就自己先走 回110包廂等語(偵卷第128頁),於110年4月13日偵查供稱 :(問:跟AB000-A109321在106包廂發生何事?)性行為, 我們進到106包廂時先親嘴,後來ABOOO-A109321幫我口交, 我就將我的生殖器放在AB000-A109321陰道裡等語(偵卷第5



71頁),再於同年11月23日原審亦供承:我有跟被害人發生 性交行為,當時我跟被害人是合意的,本來是在110包廂, 但是被害人說要去上廁所,因為我們所在的110包廂廁所有 人,所以就帶到106包廂的廁所,我們進去包廂的時候就有 抱在一起,我試著親她,她沒有反駁,就發生性行為,時間 沒有很長三、五分鐘等語(原審卷一第114頁),前後均供承 其有與A女在106包廂發生性行為,將生殖器放在A女陰道裡 ,警詢時並稱當時並未射精等情。核與證人A女於偵查具結 證述:當天去阿拉丁KTV110包廂是坐乙○○的臺,裡面只有我 1個女生,乙○○、丙○○及丁○○3個男生在裡面,……,我懷疑被 性侵,只有一點印象在廁所,哪間包廂不記得,我1個人在 廁所,原先包廂裡的1個男生,是誰我不知道,他衝進來, 我只有印象他想要將他的生殖器放到我下面陰道,有沒有發 生或到底有沒有插入,我沒有印象,(問:既然不知道是誰 ,你怎麼知道是原先在包廂的人?)後來乙○○有跟我承認他 們有對我性侵,希望我撤告;(問:你說還有一個在沙發上 ?)我有印象聽到男生的聲音,叫別人走開,不要打擾,我 當時被一個男生壓在沙發做性侵我的事,就是指生殖器插入 陰道,(問:在沙發上,你有印象你被壓著,對方要性侵你 ?)已經在性侵,覺得有東西在我的陰道裡。只是一個畫面 ,而且當時包廂是全黑的,我看不到在沙發壓著我的男生是 誰,後來怎麼結束的,我沒有印象等語(他字卷第133-135 頁),及於原審證稱:在警詢我有陳述被嫌疑人性侵兩次, 是以生殖器插入陰道,當時身體很無力且昏沉,所以無法反 抗,警詢當時是清醒並照我意思陳述等語(原審卷二第48頁 ),均指訴其於106包廂內,有遭以生殖器插入陰道性侵之 情形相符。況依證人A女所述:事後隔1、2天,在蘭夏會館 (即犯罪事實部分),乙○○有跟我道歉說當天有對我性侵, 要商量撤告的話要怎麼說,乙○○說如果驗到2人精液的話怎 麼講,才知道有2人對我性侵,確定其中1人是乙○○等語(他 字卷第135頁),可知其是於案發後在蘭夏會館,經由乙○○告 知,始知悉當日除乙○○外,尚有一人對之為性交行為,衡情 若非被告丙○○有向乙○○坦承其亦有對A女為性交行為既遂, 乙○○豈會向A女表示:「如果驗到2人精液」等語,其理甚明 。且本案係於110年8月12日提起公訴,被告丙○○於同年10月 8日委任辯護人,辯護人並於同年月21日閱卷(原審卷第71 、94頁),則被告丙○○至遲於斯時,即已確知本案並未於A女 之外陰部陰道深部棉棒精子細胞層檢出自己之男性體染色 體DNA-STR型別,若其陰莖確未插入A女陰道內,自可於當時 據實以告,豈有於客觀證據對己有利情況下,猶反於事實在



原審供述不利於己事實之可能,其事後於本院空言礙於顏面 ,不欲使人得知自己不能勃起云云,而為反於警詢、偵查及 原審陳述之抗辯,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顯係避重 就輕卸責之詞,並無可採。
 ②被害人A女外陰部棉棒精子細胞層及陰道深部棉棒精子細胞層 之主要型別檢出同一男性體染色體DNA-STR型別,與關係人 乙○○DNA-STR型別相符,但與丙○○DNA型別不同,可排除來自 丙○○乙情,雖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1 月8 日刑 生字第1098041353號鑑定書(偵卷第365-368頁)可參,被 告丙○○並執為其並未將陰莖插入A女陰道之依據。然以,鑑 定結果未能檢出行為人精液細胞或DNA型別之原因多端,存 在多種可能,例如加害人精蟲稀少或無精蟲、加害人戴保險 套,或有插入但無射精,且陰道棉棒並非就整個陰道、外陰 部位均全部採集,亦有可能因採集部位而未能發現精子細胞 或其他跡證。查被告丙○○於警詢(當時上開鑑定尚未實施) 即供述其當日雖有插入但並未射精,業如前述,本案自有可 能因被告丙○○並未射精於A女陰道內,致所留存之DNA量微, 或者採集部位等因素,乃未於A女之外陰部陰道深部檢出 被告之DNA型別,此並無悖於醫學常理,自不能憑此即認被 告丙○○之陰莖並未與A女之陰道口接合,而對其為有利之認 定。
 ⒊被告丙○○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雖抗辯當時A女有給予回應, 當下認為A女是願意的,其是與A女合意性交云云。惟刑法第 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 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 性交者」為其要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 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 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 之能力者而言。而所謂「不能或不知抗拒」,係指被害人因 上述精神障礙等情形,達於無法或難以表達其意願之程度, 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5 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 罪與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同以被害人之性自主 意思決定權為保護法益,法定刑同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立法者就該2罪之法益侵害惡性及處罰程度,為 相同之評價。則關於乘機性交罪之「不能或不知抗拒」要件 內涵,不能偏離保護被害人性自主意思決定權之主軸,不以 被害人已無意識,或其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 欠缺為必要,而應以被害人因上開精神障礙等情形,達於無 法或難以清楚表達其性自主意願之程度者即足。此種利用被



害人原已處於無法或難以清楚表達性自主意願之狀態下性交 ,實與違背被害人意願而性交者無異,故有相同之法律評價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①證人即當日與A女同在110包廂坐檯之B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⑴於110年4月6日偵查具結證述:我進去時A女已經在裡 面,我先離開A女還在裡面,我離開時A女的神智是酒醉的, 已經人側躺在椅子上,上廁所要人扶他,也算沒有意識,還 可以回答,但很醉了;我要離開時,一開始我打電話給要載 A女的人謝○○,但他沒有接,我就傳訊息說A女很醉,不知道 要不要將A女帶離開,我跟謝○○對話提到小蜜(即A女)不醒 人事,是因為我叫她一開始有回應,後面就沒有辦法回應, 整個人躺在那裡等語(偵10058卷第549-550頁);⑵於111年8 月2日原審具結證稱:當天在包廂坐檯時,有看到A女跟現場 男客人一起到廁所裡面約10分鐘左右,男生跟A女都從廁所 出來後,當時我差不多要走,A女從廁所出來後約10分鐘以 內我離開包廂,離開時A女還在包廂內,她當時精神、意識 狀況就很像酒醉,意識不太清楚,是我去廁所把A女扶出來 ,就是很醉的樣子,在包廂內躺著;A女進廁所應該是臨檢 後,那時候發生那件事後,是我差不多要走的時間,我把A 女扶出來後,跟客人繼續聊天到我離開沒有隔很久,因為我 當時差不多時間要到,我看她也醉了,想說看能不能也帶她 一起走,不然留她一個酒醉在那邊;(檢察官問:提示109 他字6472號卷第153頁,妳LINE車夫:「她已經不省人事了 ,客一直要續她,我已經走了,剩她一個酒醉的,其他都很 清醒。」妳剛剛說在同一個包廂是這樣?)這是事實,我扶 A女從廁所出來,她就躺在沙發上,我記得當時叫她起來, 但叫不起來,才會一直打電話給她的車夫。……就是因為我要 走了,想說要叫醒她,因叫不醒才傳訊息給她的車夫,說她 已經酒醉,但是客人要續她,因為我覺得她已經醉成那樣, 不希望她繼續續下去,才打電話給她的車夫等語(原審卷二 第63-68、72-78頁)。是依證人B1上開所證,其離開KTV前 ,A女有與另一男客(即乙○○)進入110包廂約10分鐘,且其 親見A女由廁所走出時需人攙扶,且躺在沙發上有叫不醒之 酒醉意識模糊狀況等情一致。且證人B1所稱其因擔心酒醉之 A女而聯繫A女司機謝○○,除與證人謝○○證述情節相符,亦有 其間之LINE對話紀錄【7/14(二)B女上午4:06撥給謝○○(未接 ); A女車夫上午4:06:「??」、4:06「小蜜沒密我啊? 」;B女上午4:06「他已經不醒人事了」、4:07「客一直 要續他」;A女車夫上午4:07「你在哪?」、B女上午4:07



「我已經走了」、「剩他一個酒醉的」;A女車夫上午4:07 「你剛剛在同番?」、B女上午4:07「其他都很清醒」、「 對啊」、「不然我打給你幹嘛」】附卷可憑(他字卷第153 頁),足證A女自110包廂廁所出來後至B女同日4時許前離開 時,係處於酒醉意識不清之狀態。
 ②再者,A女由被告丙○○、證人張騏璿攙扶,由110包廂移動至1 06包廂之過程,亦經原審勘驗如下,有勘驗筆錄及監視器擷 取畫面可憑(原審一第343至344、365至367頁):  「 03:53:54秒至03:53:57秒  被害人往右前傾,穿黑色衣服之丙○○扶住被害人的後背,被 害人的手勾住丙○○脖子上,被害人右側有另一名白衣男子( 張騏璿)之左手扶在被害人之腰部,白衣男子(張騏璿)身 體被柱子擋住。
  03:54:01
  穿著黑色上衣男子(在鏡頭左邊,經指認為丙○○),與穿著 白色上衣男子(在鏡頭右邊,經指認為張騏璿),中間扶著 被害人,被害人頭部朝地面,上半身略向右傾,由丙○○右手 扶在被害人後背,被害人的左手勾在丙○○的脖子上,張騏璿 右手拿著被害人的包包,左手攙扶著被害人的右手,三人往 106包廂方向行走。
  03:54:26至03:54:31
穿著白色上衣男子(張騏璿)出現後,又返回消失在鏡頭。 03:54:57至03:54:59
穿著白色上衣男子(張騏璿)又出現在鏡頭前,往鏡頭左邊 走去,後消失在鏡頭。
03:54:26至03:54:31
穿著白色上衣男子(張騏濬)出現後,又返回消失在鏡頭。 03:54:57至03:54:59
穿著白色上衣男子(張骐璿)又出現在鏡頭前,往鏡頭左 邊走去,後消失在鏡頭
04:00:07至04:00:09
丙○○出現在鏡頭上方,往鏡頭左邊走去。」(原審卷一第 343-345頁)。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A女自110包廂移動至10 6包廂時,已處於需要兩個人攙扶之狀態,且依當時監視器 時間為同日3時54分許,參以證人B1是於同日4時6分左右打 給A女之司機謝○○,以及證人B1證稱其離開時A女尚在110包 廂內等情,可知被告丙○○、證人張騏璿是於證人B1離開未久 ,旋將A女帶至106包廂,被告丙○○並於張騏璿離開包廂後, 隨即對A女為性交之行為,並於同日4時許即離開106包廂。 而依上開勘驗所見,A女由被告丙○○、證人張騏璿攙扶至106



包廂時,確係處於酒醉無力之狀態,足認證人B1上開所證A 女自110包廂廁所出來時即有酒醉意識不清狀況,於其離開 時係躺在沙發上有叫不醒之酒醉意識模糊狀況等情,確與事 實相符而可採。則被告丙○○於上開時、地對A女為性交行為 時,A女已因酒精作用意識不清、無力,處於相類精神障礙 不能抗拒之狀態之事實,可以認定,此亦何以證人A女僅能 記憶當時有聽到男生聲音叫別人走開,不要打擾,被一個男 生壓在沙發做性侵的事,包廂全黑,看不到在沙發壓著我的 男生是誰等事實,A女明顯係處於無法或難以清楚表達性自 主意願之狀態,被告丙○○於原審、準備程序辯稱A女有回應 ,係與A女合意性交云云,全無可採。
 ③甚且,A女於同日4時50分許,由經紀公司司機謝○○載離上開K TV時,仍有酒醉情狀乙情,業經:①證人即A女經紀王○綺於 警詢證述:司機載到A女後,向我稱A女在車内情緒不穩,就 載A女來找我,到我家時先檢查發現A女臀部(私密處)有一 塊濕濕的,我聞了但不是酒味(是腥腥臭臭的),當時A女 精神狀況很不好(反應很慢,講話很遲緩,不像喝醉酒的樣 子),之後我帶A女去醫院驗傷並完成報案手續;於偵查具 結證述:當天凌晨4點多,我員工有去崇德阿拉丁接A女,因 員工跟我講A女狀況不清,很醉、一直哭,我叫員工將A女載 來我家,發現A女裙子裡有安全褲,算是褲裙,褲裙是濕的 ,我問怎麼了,她一直哭說好像被客人怎麼了,我問確定有 嗎?她說她不知道,我就帶她去驗傷;A女來我家時還認得 我,可以對話,但很醉,走路沒有辦法直走,講話有點不太 清楚,情緒起伏也很大,到醫院時,A女一開始不願驗傷, 當時醫院甲○一直問她發生什麼事,她情緒不好,我就請甲○ 先出去,A女說她很無助,沒有人幫她,發生這種事,沒有 辦法直接講,我跟女警一直勸,A女才同意驗傷,而且A女去 醫院有昏睡情形,當下意識也很不清楚,女警也知道等語( 偵卷第547-552頁)。②證人謝○○於警詢證述:當日我約4時5 0分許回到阿拉丁KTV,發現A女站在阿拉丁入口櫃檯旁,我 就叫A女趕緊上車,當時A女精神狀況明顯情緒低落,走不太 穩,且聽她講電話又在哭,所以懷疑她被性侵,就跟老闆講 ,協調後決定先載她去找老闆(偵卷第257至259頁);於原 審具結證述:當日到早上時才找到A女,找到A女後,她跟我 哭,什麼事情都不告訴我,後面好像是老闆自己問小蜜,小 蜜才跟她說什麼事,小蜜沒有跟我說發生什麼事情,在找小 蜜時,110包廂內確實有人跟我回答小蜜喝醉,被帶走去休 息,我警詢回答看到被害人情緒低落、走不太穩,當下是覺 得喝醉,小蜜上車後情緒很低落,講電話又在哭,我聽她講



電話內容聽起來認為應該是被性侵害,我才打電話給老闆等 語(原審卷二第229-230、241-245頁)明確,其2人並均依 各自見到A女時所聽聞狀況,判斷A女疑似遭客人趁其酒醉性 侵害之情事,證人王○綺方帶同A女驗傷報案。此再參之卷附 109年9月21日警員職務報告記載:「職於109年7月14日06時 許接獲分局勤指中心通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有民 眾稱遭性侵害需驗傷採證。職於第一時間與報案人於醫院溫 馨會談室了解案情時,報案人當時處於泥醉狀態、語意不詳 、僅表示與酒客在包廂内飲酒並於包廂廁所内遭嫌疑人性侵 ,事後自行步行走出KTV,全程皆未提及案發過程中有遭下 藥,當時醫院甲○師亦在場瞭解案並將被害人所描述之事發 過程記錄於驗傷診斷書中。職於暸解案情過程中,報案人甚 至拒絕採傷且不斷表示要返家休息,經其經紀人一再勸說始 配合驗傷、採證」等情(他字不公開卷第51-52頁),可知警 員獲報後與A女會談時,A女仍處於泥醉、語意不詳狀態,核 與證人王○綺謝○○上開證述情節相符,是A女於離開KTV前 往醫院驗傷期間,仍讓與之接觸談話之人均感受到其有酒醉 狀況,且由A女於醫院一度拒絕配合驗傷、採證之反應,亦 符合一般遭性侵被害人不願驗傷、報警之態度相符,足徵其 並無設詞構陷被告丙○○之動機、可能,上開指訴確實可信。 ④經原審勘驗A女離開阿拉丁KTV畫面結果:「04:50:13一名 女子(經指認為被害人)從鏡頭上方出現。04:50:25被害 人往中庭走,後方跑出一名穿著白色上衣男子(經指認為林 子玄),叫住被害人。04:50:29至04:51:01被害人與穿 著白色上衣男子(經指認為林子玄)在中庭對話。被害人左 手持手機通話。04:51:02至04:51:24一名黑色男子出現 (經指認為丁○○),加入被害人與林子玄對話。04:51:25 至04:53:53一名穿著禮服的女子(經指認為另名傳播小姐 即上開4時14分50秒與丁○○聊天之女子)加入上開3人對話。 不久丁○○把被害人電話拿過去講,後交還給被害人,被害人 繼續講手機。04:53:54至04:54:42二名身穿黑色上衣男 子(經指認為車伕二人)來接被害人,聊天一下就離開」等 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可參(原審卷一第350-351 頁),雖可見A女離開時站立於中庭有持用手機及與他人對 話狀況,然依上開畫面顯示之動作,尚無足憑以判斷A女當 時是處於意識完全清楚之精神狀態,自難遽以推論A女在106 包廂沙發遭被告丙○○為性交為時之意識係屬正常,並有得以 清楚表達性自主意願之能力,自應以與A女接觸,且無利害 關係之證人B1、王○綺謝○○上開證述,以及上開職務報告 所載A女處於酒醉意識不清狀態之證據為可採,上開勘驗內



容不足為有利被告丙○○之認定。
 ⑤證人即當日亦在場坐檯之林○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原審 111年8月16日審理時雖證述:警方臨檢坐在丁○○旁邊的女生 是我,丁○○左邊的女生好像有喝醉,但我不確定,因我沒有 很仔細看她,她跟乙○○有進入包廂廁所,出來後沒有看到她 ,她沒有做什麼會讓我注意的舉動,……我只有看到她在包廂 ,就是大家要走的時候,我有跟著丁○○去找A女,是在106包 廂找到,忘記是誰進去叫她,提醒她車夫到了,我有跟A女 在包廂走廊聊天,沒聊什麼,我有看到她揮手說掰掰,拿出 手機好像要加好友還是什麼,是她的車夫來接她離開的,A 女講話、精神狀況看起來是正常的等語(原審卷二第103-10 5頁),惟其既稱當日並沒有特別注意A女,卻先稱A女好像 有喝醉,復僅憑短暫與A女互動說掰掰,即為A女講話及精神 狀況看起來是正常之,供述反覆歧異,自無從據此認定被告 丙○○對A女為性交行為時,A女是能清楚認知並同意為性交行 為。此外,證人林子玄、丁○○、張騏璿雖分別於原審證述當 日A女之精神狀態、言行舉止並無異常,無醉倒在沙發及需 要旁人攙扶走路等情形、A女要離開時有與其等閒聊或互留 聯繫方式等語(原審卷二第130-131、159-160、248-251頁) ,然其等此部分證述,除與證人林子玄於警詢證述:後來經 紀跑進來找A女,我們沒有找到就繼續回包廂唱歌,結束後 在大廳遇到A女就跟她聊天並加微信,我有問她有無喝醉等 語(偵卷第160頁)、證人乙○○於警詢自陳其與A女發生性交 行為後,A女有點酒醉在旁邊休息等語(偵卷第93頁),均 認A女有酒醉或可能酒醉之證詞不符,且與證人謝○○證述包 廂內有客人告知A女酒醉被帶離110包廂之情形有異。況且, 上開同案被告確有頻繁往返進出110包廂與106包廂間(原審 卷一第343-344、345-348、366-390頁),且均有參與同年7 月16日之妨害自由犯行(詳後述),而有與被告丙○○關係友好 ,且共同另涉衍生案件之利害關係,是證人丁○○、林子玄張騏璿等人證述A女並無酒醉精神狀況正常等情,應係迴護 被告丙○○之詞,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丙○○之認定。 ⒋綜上所述,被告丙○○於上開時間,在阿拉丁KTV106包廂沙發 對A女為性交行為,是利用A女酒後處於無法或難以清楚表達 性自主意願之不知即不能抗拒狀態所為,其於本院此部分所 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另被告丙○○於本院所辯 未將陰莖插入A女陰道云云,則屬避重就輕卸責之詞,並不 可採,被告丙○○上開乘機性交犯行事證已經明確,可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丙○○、丁○○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妨害自由犯行,被 告丙○○辯稱:當時是張騏璿找我去蘭夏會館,我在旁邊的隔 間坐,不知道過多久,張騏璿不見,我們包廂全部的人約十 幾人就下樓張騏璿,看到張騏璿與經紀公司的司機發生衝 突,我們有去勸架,剛好看到阿拉丁的被害人有在現場,發 生衝突後,有人說不要在現場吵,叫我們去樓上,所以我們 就回到蘭夏會館的房間裡面;打人是發生在蘭夏會館大廳, 在房間並沒有人吵架等語;被告丁○○則辯稱:我前一天晚上 跟林子玄在夜店遇到張騏璿張騏璿找我續攤,所以是跟林 子玄一起到蘭夏會館,當時我有叫小姐,小姐是張騏璿下去 帶,但張騏璿下去半小時沒有上來,大家就下去看,我就跟 著一起下去,看到張騏璿與經紀公司車夫在衝突拉扯,我有 聽到張騏璿說來的小姐與照片落差太大,要求退費,但車夫 說不能退費,他們吵起來後,我們就將他們分開,我沒有打 車夫或小姐,就跟坐我檯的小姐一起上樓喝酒,車夫是跟著 他們吵架的人一起上去等語。經查:
⒈告訴人謝○○有於109年7月16日上午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車號詳卷)自小客車搭載A女進入「蘭夏會館 」)中庭,該車遭同案被告張騏璿林子玄攔下,同案被告 乙○○、楊馥年等十餘人上前將謝○○、A女圍住,嗣並有將謝○ ○、A女帶進「蘭夏會館」213號房內,過程中A女有順應乙○○ 之詢問,回答其於109年7月14日與乙○○、丙○○發生性行為係 出於合意,同意撤銷告訴等內容,並由張騏璿當場錄音(檔 案已刪除)等事實,均經被告丙○○、丁○○供承或不爭執在卷 ,核與證人乙○○、楊馥年張騏璿此部分證述,證人A女、 謝○○此部分證之內容大致相符,且有原審勘驗蘭夏會館監視 器光碟之勘驗筆錄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 ,先可以認定。
 ⒉被告丙○○、丁○○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①被告丙○○、丁○○與同案被告乙○○、林子玄張騏璿等人,均 有參與同年7月14日在阿拉丁KTV包廂活動,事後均知悉A女 有與當日在場之人發生性交行為,其等於同年7月16日在蘭 夏會館發生本案前,原本均與同案被告楊馥年在夜店聚會, 之後一同前往蘭夏會館續攤等事實,均為被告丙○○、丁○○所 不爭執,並經證人乙○○、林子玄張騏璿楊馥年證述在卷 。參以⑴證人乙○○於警詢證述:109年7月16日去蘭夏會館, 當時213房內有林子玄張騏璿、丙○○、丁○○,監視器影像 (蘭夏會館中庭)中穿白色上衣、淺色長褲、斜背包,手持 槍枝之男子是張騏璿,我在213房內有看到張騏璿楊馥年 各持有1把槍(偵卷第104-105頁),於偵查證稱:109年7月



16日上午5時30分有去蘭夏會館,是要找A女問KTV那天發生 的事,當天是張騏璿找我去,A女有來,給經紀載來的,一 開始我們在樓上,後面張騏璿下去找車夫他們,本來要問他 們事,他們不下車,就發生衝突,我下去時已經發生衝突, A女下車、司機也下車,我就叫A女上去,我問A女當天事發 情形。……(問:A女跟司機車一開進汽車旅館就被所有人團 團圍住司機還動手毆打,張騏璿還拿出槍來,這樣這些人是 自願跟你們上)司機不是自願,其他人有問,但在那種情況 下我也不敢說不(偵卷第566-569頁)。⑵證人楊馥年於警詢 證述:我有去蘭夏會館,是阿俊(乙○○)找我去的,因為阿俊 跟我說他跟別人吵架,請我去支援他,我抵達蘭夏會館後, 跟阿俊在汽車旅館房間内會合,然後我們在房間内聊天等對 方,阿俊跟我說對方車到了,我跟阿俊及阿俊的朋友一起下 樓到外面,阿俊跟我說對方是哪個人,我就直接毆打對方, 打完後我叫對方跟我上去房間内講清楚,對方就自己跟我們 一起上樓,到房間後就都是阿俊跟對方在談,我只在旁邊拿 瓦斯槍想要嚇對方,之後我坐在旁邊做自己的事情,讓他們 雙方自己談,過多久我不記得,對方就先離開,之後我們也 陸續離開,當時房間內總共有十幾個人,我只認識阿俊,其 他人我都不認識,當時阿俊是說他跟別人吵架,請我去支援 ,後來才知道他好像是跟經紀傳播小姐有糾紛等語(偵卷第 117-118頁);⑶證人張騏璿於警詢證證:我跟乙○○、小白( 按即楊馥年)、丁○○、阿輝林子玄,還有幾個朋友原本在 夜店喝酒,結束後覺得喝得不盡興,所以找他們前往蘭夏會 館繼續唱歌喝酒,約5點左右到達,登記住宿進入213房,因 小姐與照片有落差,我下去找車夫,剛好看到阿拉丁那天的 小姐,因為我知道她跟乙○○有糾紛,想叫她上房間說一說; 我當場跟車夫起爭執,之後房間內的朋友有下樓,因為大家 都有喝酒,就吵起來,小白有跟車夫打架,過約10分鐘,我 們就叫對方上樓談,……上樓後雙方談論乙○○、丙○○跟傳播小 姐的事。……應該是小白動手毆打司機造成眼鏡破損並捶打車 輛,當時大家都有喝酒,又看到我跟車夫在爭論,所以就吵 起來,當下一片混亂,我跟小白有拿空氣槍,案發當天我、 乙○○、丙○○、丁○○、小白(楊馥年)、林子玄都有在場,小 白有跟司機打架,情形很亂,不知道其他人有沒有打,進房 後就是跟小姐談當天在阿拉丁發生的事,以何方式要小姐銷 案部分,是小姐跟乙○○談的,我有拍攝乙○○跟小姐在213房 間說話那一段,但後來刪掉了;我原本把空氣槍放在車上, 用意是為了防身,後來因為要找車夫理論,才把空氣槍拿出 來,小白帶槍枝的用意我不清楚等語(偵卷第181-187頁)



;於偵查中仍為相同之供證,並供陳:我跟司機講說想要換 點,要帶A女上去確認一點事情,司機拒絕後有發生爭執, 他們有跑下來,後來有一些拉扯推擠的動作,我現場拿玩具 槍出來,想叫A女上去了解事情,她不願意,我拿玩具槍出 來嚇他們,之後人就被我們帶上去,主要是乙○○跟A女談, 在上面停留半小時至1小時間;當時拉扯中,我有先被拉開 ,後來聽到說上去講,後來陸續就上樓,但不是全部跟我上 去的,沒有覺得那些人是自願跟我們上樓等語(偵卷第567- 569頁)。復參以原審勘驗蘭夏會館監視器光碟畫面結果, 可見張騏璿上前查看謝○○所駕駛之車輛時,有往車內探頭查 看,林子玄隨即跟在車旁,被告丁○○亦跑至車輛後方將頭往 內查看,其等一直往車內探頭等情(原審卷一第408-412頁 ),且核以證人乙○○、楊馥年張騏璿上開證述,尤其楊馥 年證述當時乙○○有告知要支援,在蘭夏會館房間等待時,亦 有告知對方車到了才一起下樓找對方,堪認被告丙○○、丁○○ 及其餘同案被告於同年7月16日前往蘭夏會館,並點A女所屬 經紀公司傳播小姐前來坐檯,原即有意要找A女過來談論上 開在阿拉丁KTV所發生之性侵事件,楊馥年張騏璿並均攜 帶外型為槍枝之物前往,且於蘭夏會舘中庭以及213房間, 各持以恫嚇被害人等,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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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