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國易字,113年度,8號
TPHV,113,上國易,8,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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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上 訴 人 許錦龍
兼訴訟代理人 許錦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聲請複製偵訊影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 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394號案件(下稱他字394號案件) 之承辦檢察事務官林仕宗(下稱其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 偵查期日,故意不審酌伊調取國稅局資料之聲請;同日訊問 證人許紋珠及同年6月1日訊問證人許紋娥均未錄音,書記官 林淑惠(下稱其名)所製作之筆錄虛偽不實。另該署108年 度他字1451號偵查案件(下稱他字1451號案件)承辦檢察事 務官耿志魁(下稱其名)於108年9月17日偵查期日,故意不 審酌伊調取國稅局資料之聲請;109年2月6日偵訊時故意引 導被告串供,筆錄虛偽不實。為證明宜蘭地檢署所屬公務員 林仕宗耿志魁林淑惠有愧公務員職守,製作虛偽不實之 筆錄,及108年度他字第969號、109年度他字第1309號偵查 案件(下依序稱他字969、1309號案件),均未曾詢問告訴 人即聲請人許錦銘之意見,卷存資料勾選不實,違法簽結等 情,爰聲請交付他字394號、969號、1451號案件偵訊影音光 碟(下合稱系爭光碟)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旨在使當事人對於該訴訟事件之內容,有充分 之瞭解,藉以保護其訴訟上之利益。惟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當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 制,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所稱卷內文書,包括法院辦理該 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及法 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且依同 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 用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78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查他字394號、969號、1451號案件卷證,係本院依聲請人之 聲請所調取之文書,聲請人於113年7月1日到院閱卷(見本院



卷第343頁),已足保障其訴訟權益,而他字394號案件於107 年5月16日、同年6月1日詢問證人許紋珠許紋娥之問、答 內容,及他字1451號案件於109年2月6日偵訊內容,均詳載 於詢問筆錄(見他字394號卷第50至53、85至89頁、他字145 1號卷第26至28頁)。爰審酌系爭光碟涉及第三人權益、上 開偵查案件承辦檢察官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95、397頁), 認有限制聲請人複製系爭光碟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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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