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12年度,238號
TPHV,112,家上,238,2024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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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238號
被上訴人 王詳崴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王許銀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5月8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33萬3447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然被上訴
人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見原審卷一第3頁之收
據),尚應補繳7623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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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