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柯俊豪 廖裕德 黃兆鴻 蔡萬議 黃金火 柯仁壽 徐陳坤 詹清政 郭慶忠 高建順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葉志飛律師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吳欣陽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郭進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律師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張文雄 葉貽謀 游伯湖 曹正吉 黃清松 郭松靂 徐春樹 林煥然 王思銘 黃一晉 郭宏政 嚴文彬 吳竹林 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回報此頁面錯誤